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宁政〔2015〕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7〕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
国发〔2015〕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8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要坚持普惠和特惠相结合;坚持兜底保障和就业增收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和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四个原则。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将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纳入生活困难补助范围,统一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从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补助金由民政部门按社会化方式定期发放。将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共同负担。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建立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全市一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共同负担,由县(市、区)残联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方式直接发放给重度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城乡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补助制度。对全市城乡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补助,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列入公共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施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制度。对全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城乡残疾人,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为其代缴每人每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列入公共财政预算;允许城乡残疾人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落实低保残疾人家庭水、电费用优惠等政策。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专用线、数字电视专用线、家庭网络宽带、互联网电视线路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免收初次安装费;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家庭给予每月每户补贴15度的电费。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宁德分公司、国网宁德供电公司、中闽(宁德)水务有限公司、电信宁德分公司、移动宁德分公司、联通宁德分公司、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凡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各地在实施造福工程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户;严格按照宁委发〔2015〕4号文件精神,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户给予每人3000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1500元。对无法进行新建住房或造福工程的贫困残疾人家庭,2015年每户给予危房改造补助金5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蕉城、古田、福安、霞浦、福鼎、东侨的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4:6比例分担,屏南、寿宁、周宁、柘荣的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
2016年起给予每户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金1万元,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3:7比例分担。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农业局、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八)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一助一”爱心助残活动。市委、市政府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以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每人挂钩帮扶1户贫困残疾户;市直单位、各县(市、区)直单位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分别挂钩帮扶1-4户贫困残疾户,每年帮扶不少于3000人,每户帮扶资金不低于600元。鼓励和动员爱心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参与“一助一”爱心助残活动,挂钩帮扶贫困残疾人。
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九)建立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制度。对全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户给予每位残疾人每年500元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3:7比例分担。
责任单位:市残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国企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每超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由市、县财政按3:7比例分担。
责任单位:市残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支持集中安置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
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已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财社〔2015〕4号
)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分担。
责任单位:市残联、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扶持自主就业创业。对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已享受集中安置就业奖励政策或当年已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财社〔2015〕4号
)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责任单位:市残联、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鼓励接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已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无障碍建设等支出,补贴年限为3年。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责任单位:市残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开展残疾人联络员岗位培训。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岗位培训,提升残疾人联络员的就业能力和服务素质。培训工作由县级残联实施,省级残保金给予每人每年500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残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公务员主管机关每年在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招录残疾人,不得设置对残疾人歧视的条件。市、县两级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征收工作列入文明单位考评内容,有效推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征收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文明办,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做好残疾毕业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做好残疾毕业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有针对性的开展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工作。对省内高校(含部属、省属和设区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的低保残疾人家庭和残疾毕业生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求职补贴,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帮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国资委、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宁德师范学院、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充分发挥已建成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作用,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安排一定数量的床位托养残疾老年人。比照《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宁政〔2015〕4号)的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税费优惠。
对非营利性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就业年龄段残疾人达20人以上并签订托养协议,实际托养达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5万元,对托养超过50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并优先享受相关助残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市、县(市、区)依托当地医院、康复机构等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示范点;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康复室,构建有效的康复服务体系,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我省企业生产的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残联、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继续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给予免费的抢救性康复救助,对未享受上级抢救性康复项目补助的宁德籍0~6岁残疾儿童,在本市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康复训练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3:7比例分担。对在本市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宁德籍7~14周岁残疾儿童,有条件的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救助等服务。逐步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计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根据当地贫困残疾人实际需求,采购适配辅助器具,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全面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要将已确定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障范围,并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及后续行动。推广手语和适用盲文,加强特校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