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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2016〕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1月23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7〕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 闽政办〔2015〕14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标准化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标准化工作改革,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问题,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及监督。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协调。既发挥好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运行机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我市标准化综合水平迈入我省先进行列,努力增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

  二、改革措施

  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的改革要求,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

  (一)配合清理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国家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配合省质监局清理我市现行有效的强制性省地方标准,对不再适用的报省质监局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申请省质监局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对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管理等范围的力争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实施意见、贯彻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推动团体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三)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增强企业标准创新活力。鼓励标准化专业组织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四)推动优势领域标准工作。以我市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领域,以自主核心技术为基础,鼓励和支持我市具有技术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以产业集聚为基础,企业技术中心为骨干,强化企业的标准研发工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产学研合作,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创新研究,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以标准的提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组织实施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按照逐步调整、不断完善的方法,协同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6年),积极推进改革工作。

  ——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实施。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视同完成备案。(2016年12月前完成)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配合省质监局清理我市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对不再适用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健全市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制定相关制度文件。(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2017-2018年),稳妥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培育若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制定若干个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建立团体标准的评价和监督机制。(2017年完成)

  ——选择具备标准化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制定团体标准发展实施意见、贯彻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2017年完成)

  ——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全面实施。(2017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