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莆政综〔20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 (
闽政〔2014〕48号)精神,进一步改善
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加快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
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
(一)完善重度
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将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
残疾人纳入生活困难补助范围,统一城乡重度
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农村重度
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从2014年起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按照社会化方式定期发放落实。将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
残疾人在内的重度
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重度
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照比例按8:1:1分担。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残联
(二)建立一级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全市一级重度
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补贴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2:8比例承担并列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具体发放办法由市残联、财政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财政局
(三)建立一户多残
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全市一户多残
残疾人家庭给予就业年龄段
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2:8比例承担并列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具体发放办法由市残联、财政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财政局
(四)完善城乡
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补助制度。对全市城乡持第二代《
残疾人证》的
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实施补助,由政府为其代缴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2:8比例承担并列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残联
(五)实施城乡
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制度。对全市城乡持第二代《
残疾人证》的
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补助,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3〕40号)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财政局、残联
二、关于强化
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
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1.推进公办康复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市、县(区、管委会)依托当地医院、康复机构等建立
残疾人康复服务示范点;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康复室,构建有效的康复服务体系,每个康复室每年补助康复工作经费1万元,推动
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我省企业生产的
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
2.扶持定点民办康复机构的发展。对新创办的,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给予补助建设经费6万元;经省残联评审达到国家级标准、省级标准的定点康复机构每年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补助资金专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康复设备的购置。
以上项目所需资金按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扶持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实施方案》(莆市残联〔2014〕54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残联、发改委、财政局
(二)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给予免费的抢救性康复救助,除省残联救助外,对持有莆田市户口的每名残疾儿童每年增加补助3000元;对持有莆田市户口7~10周岁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残疾类别为听力语言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给予每人每月800元(全年不超过10个月)康复训练资金补助。所需资金除省补贴外,不足部分按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扶持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实施方案》(莆市残联〔2014〕54号)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卫计委、财政局
(三)全面落实
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要将已确定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障范围,并落实到位。同时,将
残疾人辅助器具假肢与矫形器、盲人医疗按摩等纳入城乡医疗保险范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残联
三、关于扶持
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对安排
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
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鼓励安置肢体重度(二级以上)和精神、智力
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财政局、人社局
(二)支持集中安置就业。对安置
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
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
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以上
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
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已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2〕72号)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人社局、财政局
(三)扶持自主就业创业。对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
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已享受集中安置就业奖励政策或当年已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2〕72号)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人社局、财政局
(四)鼓励接纳高校
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已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
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安置高校
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支出,补贴年限为3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财政局
(五)开展
残疾人联络员岗位培训。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
残疾人联络员岗位培训,提升
残疾人联络员的就业能力和服务素质。培训工作由县级残联实施,省级残保金给予每人每年500元补助。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财政局
(六)鼓励
残疾人参加技能培训。
残疾人参加有资质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等级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80%的培训费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元。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财政局、人社局
扶持
残疾人就业创业措施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 项目所需资金除省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管委会)级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具体分担比例另行制定。
四、关于加快发展
残疾人托养服务
充分发挥已建成的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作用,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安排一定数量的床位(10张以上)托养残疾老年人。参照《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莆政综〔201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