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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2013〕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27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2018〕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8月13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5号规定,1、删除第十一条。
2、第十四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三条 “对2013年以后(含2013年)”改为“对本办法实施以后”
4.第五条 “对新建(扩建)智能化温室……”修改为“对依法依规新建扩建)智能化温室……”
5.“第六条 为了充分利用资源,鼓励企业、合作社、农户将以前建设单限制的农业大棚设施重新改造种植兰花,政府给予改造投资的30%补助。” 此条整条建议删除。
6.第七条 “(一)对企业、合作社和农户收藏引进、试种成功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一次性给予新品种源引进费的30%补助,重复引进和种植的不再补助”该段建议删除。
7.第八条“对兰花企业解决当地农民(户籍为三亚市户口)就业给予奖励”改为“对兰花企业解决当地居民(户籍为三亚市户口)就业给予奖励”。
8.第十条“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兰花种植企业作为培训单位”改为“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培训单位”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2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兰花产业实现规范化、现代化、品牌化发展,规范兰花产业发展财政补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兰花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兰花新品种引进、研发、推广及其相关活动的三亚市农户(户籍为三亚市户口)或在三亚市登记注册的兰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兰花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兰花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对兰花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植兰花给予奖励。

对2013年以后(含2013年)新种植兰花规模在15-25亩(含15亩)的兰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扶持发展;新种植兰花规模在25-40亩(含25亩)的兰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给予7万元奖励资金扶持发展;种植兰花规模达40亩以上(含40亩)的兰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扶持发展。

第四条  对兰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购买兰花种苗给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承担30%的种苗款,政府承担70%的种苗款。

第五条对新建(扩建)智能化温室(包括温室主体、覆盖系统、遮阳系统、降温系统、苗床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控制系统等)和兰花标准大棚设施(包括花棚主体、苗床系统、覆盖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等)并完成兰花种植的给予扶持,扶持标准如下:

扶持对象

扶持内容

建设造价

(元/平方米)

建设规模

(平方米)

扶持标准

(元/平方米)

企业

智能化温室

800

1000

160

500-800

1500

120

300-500

2000

80

大棚

60

3335

15

合作社、农户

智能化温室

600

1000

180

300-600

2000

150

大棚

60

1334

18

第六条为了充分利用资源,鼓励企业、合作社、农户将以前建设但闲置的农业大棚设施重新改造种植兰花,政府给予改造投资的30%补助。



第七条  市林业和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持企业、科研院校培育兰花新品种,鼓励与国外育种单位联合育种,鼓励科技创新,依法引进、出口和使用兰花新品种,鼓励兰花新品种研发、培育及推广种植。

(一)对企业、合作社和农户首次引进、试种成功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一次性给予新品种种源引进费的30%补助,重复引进和种植的不再补助。

(二)对在我市培育兰花新品种并在国内取得品种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个新品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在我市自主培育获取品种权的每个新品种进行推广种植且设施栽培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给予推广种植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对兰花企业解决当地农民(户籍为三亚市户口)就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企业实发农民工资的10%给予企业补贴。

第九条  鼓励我市兰花企业、兰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外地建立兰花销售点,对在外地建设兰花销售点的兰花企业或兰花农民专业合作社,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或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的兰花企业给予扶持。

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兰花种植企业作为培训单位,聘请专家或专业教师对合作社社员和农户开展技术培训(以集中授课为主),并向合作社社员和农户免费提供教材和其他培训资料,根据培训的实际情况结合政府规定的培训补助标准对培训企业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对发展兰花产业因资金不足,需要向银行贷款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贷款贴息,具体贴息方式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2〕136号)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和协助兰花企业、科研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兰花育种研究、设施改良、节水设施配套、节能减排、新能源利用等方面争取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立项和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扶持,国家、省级补贴低于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不足部分的补贴由市政府按本办法扶持标准解决。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全额追回已发补贴,且五年内不予申报补贴,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3日起施行,2008年市政府颁布的《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三府〔2008〕189号)同时废止。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