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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莆政综〔2015〕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5〕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一)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创新驱动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培育智力密集型就业岗位;兼顾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保持第二产业就业份额稳中有升。支持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就业比重。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人社局、农业局、商务局、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支持小微企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

  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暂免小微企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省级级财政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市级财政给予配套补助不超过60万元。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各地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预留面向本省中小企业。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机制

  适应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变化新趋势,实施“企业用工调剂计划”,推行淡旺季调剂、校企对接调剂、村企亦工亦农调剂、关停兼并重组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用工调剂平台。将用工调剂平台纳入各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妥善处理裁员企业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由3%暂降至2%。落实社会救助、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放宽市场准入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依法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制。按照省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和住所登记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清理,精简企业投资项目与核准相关的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和企业享受政策信息。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开展企业发展状况监测,提高初创企业存活质量。力争2015年至2018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发改委、经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将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纳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范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类企业中加工型小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上述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调整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条件时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标准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各地可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莆创业作出实效的示范团队,省级财政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市级财政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物价局、台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支持社会经济组织合规发展众筹融资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对现行中央、省级、市级政策规定之外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1年内未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不得继续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开户行;2年内创业担保放贷量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银行,调整担保基金存放额度。支持各地在现有财政专户上分设担保账户。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提高代偿效率。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人社局、人行莆田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服务平台。各地可在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建设创业创新、众创空间基地。采取购买服务成果和资金补助等各项政策,扶持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校和农村互联网创业园(孵化基地)给予补助。对引进台湾青年创业企业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省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农业局、人社局、台办、团市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加大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扶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十)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

  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校生保留学籍休学自主创业。将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逐步延伸至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扩大大学生创业培训规模,到2020年,当年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不低于我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5%。

  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继续创建一批市、县级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莆田市四大名果、台湾甜柿、兴化米粉等特色农副产品触网销售,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支持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培育创业文化,开展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海峡两岸信息服务创业大赛等,对大赛优胜项目,优先给予经费支持。省级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省经济创新大互联网赛奖金,市级积极向上争取省级经济创新互联网大赛用于奖励竞赛优胜者。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启动创业型街道、社区创建工作,由各县(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高等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