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科综〔2018〕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6月29日《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科综〔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信科技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14日
龙岩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激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和《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等规定,规范税前
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申报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
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需要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项目。
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进行鉴定。对于企业承担的市级科研项目,可以不再进行鉴定,但需要市科技局出具认定意见。
三、研发项目鉴定内容
项目是否属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等文件规定的
研究开发活动,是否适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
四、研发项目鉴定程序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