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府规〔2019〕5号
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此件主动公开)
三府规〔2019〕5号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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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2019年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10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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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单位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修改的内容 |
修改依据 |
备注 |
1 |
市海事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三府〔2012〕125号 |
2012年7月 |
1、二、(一)1.修改为:“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主管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业务上受三亚海上搜救分中心、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应急领导小组设总指挥一名,常务副总指挥一名,副总指挥若干名,其中总指挥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三亚海事局局长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海军榆林保障基地副司令、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国家派驻我市的专业救助单位、军队、公安、边防、应急管理、海警、海事、海关、检验检疫局、民航、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气象、民政、外事、统战、交通、信息产业等部门及我市沿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港口、机场、航运企业、旅游船公司和游艇俱乐部等组成。” |
《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2 |
市海事局 |
《三亚市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
三府〔2015〕179号 |
2015年9月 |
相应的部门名称需要修改。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3 |
海事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废止】 |
三府〔2015〕227号 |
2015年11月9日 |
1、删除第十二条,即删除“游艇应向船籍港边防部门申请《出海船舶户口簿》。”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4 |
财政局 |
三府办〔2007〕34号 |
2007-03-21 |
删除第十条:“财政定额、定项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资产收益50%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开支或其它支出,50%存入专户用于设备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全部用于新设备的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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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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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局 |
三府〔2009〕137号 |
2009-06-18 |
修改相应单位名称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第五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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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财政局 |
《三亚市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办〔2010〕90号 |
2010-04-09 |
修改相应单位名称 |
1、《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7 |
市财政局 |
《三亚市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奖励资金划拨及罚款收取管理制度》【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失效】 |
三府办〔2011〕323号 |
2011-11-08 |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加“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举报人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8 |
市财政局 |
三府〔2012〕126号 |
2012-07-11 |
1、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27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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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财政局 |
三府〔2012〕148号 |
2012-08-13 |
1、第一条“《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1〕181号)”修改为“《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 |
1、《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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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财政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三府〔2013〕60号 |
2013-04-23 |
将本办法中的“市文旅委”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11 |
市财政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和三亚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暂行)》的通知 |
三府〔2015〕100号 |
2015-06-11 |
1、《办法》中工商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12 |
市财政局 |
三府〔2016〕159号 |
2016-06-20 |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和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国发〔2013〕36号)及《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3号),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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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财政局 |
三府〔2017〕265号 |
2017-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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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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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财政局 |
三府〔2018〕174号 |
2018年8月15日 |
第六条修改为“建立政府性债务协调管理机制。各级政府成立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土储中心、市司法局、市金融发展局、三亚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召开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会议,协调和解决债务管理有关问题。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5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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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平均差价率管理规定》的通知USHUI.NET®提示:官网标注废止 |
三府办〔2011〕21号 |
2011年1月8日 |
1、修改第一条依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4号〕”修改为“《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
1、《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16 |
市发改委 |
三府〔2012〕237号 |
2012年12月7日 |
1、第一条的依据文件修改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修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20号)以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重点项目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7〕175号)。” |
1、《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亚市重点项目督查暂行办法》(三办发〔2012〕24号)已失效。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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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公安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2〕25号 |
2012年2月1日 |
1、第三条第一、三、四项修改为:“(一)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健委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
1、《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18 |
市公安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天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氢气球动力伞的通告》【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6〕10号 |
2016年1月18日 |
1、首段修改为:“为预防火灾和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凤凰国际机场净空的安全,为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规定,现就本市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天灯)、烟花和限制销售、燃放爆竹、使用氢气球动力伞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
1、引用的法律名称有误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19 |
市公安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在市区内乱停乱放的通告》【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6〕161号 |
2016年7月1日 |
1、第三条修改为:“无三亚市区号牌的摩托车在市区道路停放的,由各区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拖离,并告知驾驶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20 |
市公安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废止】 |
三府〔2016〕273号 |
2016年10月18日 |
第五条修改为:“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材料选择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11-2009)、《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2012)、《新划路面标线初始逆反射亮度系数及测试方法》(GB/T 21383-2008)、《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2009)、《道路预成形标线带》(GB/T 24717-2009)、《路面标线用玻璃珠》(GB/T 24722-2009)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国家标准有变化的,按新标准执行。” |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编号为GB51038-2015)第3.1.9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21 |
市公安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告》【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6〕298号 |
2016年11月1日 |
1、删除第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第六条第(二十一)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14〕7号)第四条第(四)项;《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6〕220号)第八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22 |
市公安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举报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废止】 |
三府〔2017〕42号 |
2017年3月2日 |
1、第一条修改为:“为鼓励公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举报、查处、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和《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琼府办〔2016〕298号)第一条 (琼府办〔2016〕298号)第十六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23 |
市公安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废止】 |
三府〔2017〕315号 |
2017年11月19日 |
1、删除第二十八条。 |
1、行政许可是否需要提供房屋租赁证拟由上位法规定,本条涉嫌增设许可条件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24 |
市消防支队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USHUI.NET®提示:官网标注废止 |
三府〔2018〕229号 |
2018年11月14日 |
1、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原“消防救援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25 |
市公安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区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
三府〔2018〕261号 |
2018年12月23日 |
1、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部门是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销售监管的责任部门,不再予以审批、许可市中心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点。
”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26 |
市供电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6〕21号 |
2016年2月17日 |
1、1.2编制依据中《三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被《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三府〔2018〕138号〕废止。〔新预案《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三府〔2018〕138号〕中的文件名为《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与职能部门核实为同一文件。〕 |
2、《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文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27 |
市国资委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三府办〔2020〕169号)废止】 |
三府办〔2009〕252号 |
2009年11月4日 |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切实履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海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薪酬审核实施办法》(琼府办〔2016〕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28 |
市国资委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2〕191号 |
2012年10月9日 |
第二十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增加第(六)项:“(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29 |
市交通局 |
三府〔2013〕115号 |
2013年8月1日 |
1、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亚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限期修改或重新制定的通知(三府办〔2018〕22号),要求在2018年11月前修改或重新制定本通知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
1、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亚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限期修改或重新制定的通知(三府办〔2018〕22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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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交通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交IC票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USHUI.NET®提示:官网标注废止 |
三府〔2014〕1号 |
2014年1月7日 |
1、第五条修改:“市监察局”修改为“市监察委员会”,“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31 |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废止】 |
三府〔2016〕275号 |
2016-10-19 |
1、第四条第七款修改为:“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
1、《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32 |
市交通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废止】 |
三府〔2017〕21号 |
2017年1月20日 |
1、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第五条第(十二)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33 |
市交通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府规〔2023〕4号》废止】 |
三府〔2017〕267号 |
2017年9月30日 |
1、(二)发展原则,第一、二款修改为:“坚持以人为本。把方便公众出行作为首要原则,运营企业依法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绿色、经济、舒适的共享单车出行服务系统。 |
1、《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第一条第(二)款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34 |
市交通局 |
三府〔2018〕246号 |
2018年12月2日 |
行业主管部门名称改为“市交通运输局”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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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金融发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户征信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废止】 |
三府〔2015〕217号 |
2015年10月27日 |
1、第八条修改:“市国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局”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口计生委”修改为“市卫健委”。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36 |
市金融发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三府〔2015〕218号 |
2015年10月27日 |
1、1.3修改:根据上位法修改。 |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37 |
市金融发展局 |
《三亚市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2〕1号》废止】 |
三府〔2017〕119号 |
2017年4月30日 |
1、第二条修改:“农业局”修改为“农业农村局”。 |
1、《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2、《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38 |
市金融发展局 |
三府〔2018〕38号 |
2018年2月3日 |
1、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修改:“市金融办”修改为“市金融发展局”。 |
1、《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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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金融发展局 |
三府〔2018〕40号 |
2018年2月3日 |
1、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修改:“市工商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修改为“市金融发展局”。 |
1、《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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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科工信局 |
三府〔2017〕329号 |
2017年12月11日 |
第十二条修改:删除“建设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也应着重对建筑空调冷源系统进行专项审查”。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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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市科工信局 |
三府〔2018〕209号 |
2018年10月15日 |
1、第三条修改为:“扶持周期为三年(2018一2020年);补贴资金由市商务局安排列支。”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84号第五条;《三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亚市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扶发﹝2019﹞6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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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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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42 |
市科工信局 |
三府〔2018〕262号 |
2018年12月28日 |
十修改:“工商、税务、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条;《2019年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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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林业局 |
《三亚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04〕129号 |
2004年10月28日 |
1、第十一条修改为:“义务植树任务应当以参加劳动的方式履行,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
1、《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第九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44 |
市林业局 |
三府〔2013〕80号 |
2013年5月16日 |
1、建议征询部门意见后删除第十条。 |
1、《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热带花卉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五(二)条;《海南省推进热带花卉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第二(七)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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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林业局 |
三府〔2013〕79号 |
2013年5月29日 |
1、删除第十一条。 |
1、《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热带花卉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五(二)条;《海南省推进热带花卉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第二(七)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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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市林业局 |
《三亚市生态效益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森林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2〕34号》废止】 |
三府〔2015〕121号 |
2015年6月25日 |
1、根据《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试行)》第二条的规定,统一使用“居民”。 |
1、《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试行)》第二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47 |
市林业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废止】 |
三府〔2018〕184号 |
2018年8月29日 |
1、第四条修改为:“四、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因特殊情况须进入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区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用火,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对违规在野外用火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至五十三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强化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三条;《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48 |
市旅文局(市旅游委)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4〕30 |
2014年1月29日 |
1、第二条修改:本办法所称的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
1、《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49 |
市旅文局(市旅游委) |
三府〔2016〕234号 |
2016年9月1日 |
1、第四、第七、第二十四条的机构名称修改:“市旅游委”和“市文化出版体育教育局”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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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市旅文局(市旅游委) |
三府〔2016〕233号 |
2016年9月1日 |
1、第三条修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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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市旅文局(市旅游委)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废止】 |
三府〔2018〕90号 |
2018年5月11日 |
1、第三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条修改:“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市旅游委”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52 |
市旅文局 |
三府〔2018〕265号 |
2018年12月28日 |
1、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修改:“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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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销毁违法调入的槟榔苗的通告》【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09〕43号 |
2009年4月15日 |
1、第二条修改为:“实行严格的检疫制度,各区、管委会要加强槟榔种子、种苗调运管理工作,严禁从省内疫病发生地区调入槟榔种苗,严禁疫病发生地区槟榔种苗在我市繁育、种植,防止种苗带毒传播蔓延。市热作技术推广中心严格把好槟榔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八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决定》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54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建设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废止】 |
三府〔2013〕12号 |
2013年2月1日 |
1、删除失效的《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
1、《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附件,序号81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55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府〔2014〕135号 |
2014-08-28 |
1、第十条修改为:“市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贴息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后由金融发展局汇总,形成统一的审核报告和报表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发放。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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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市民政局 |
三府〔2016〕6号 |
2016年1月13日 |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规划。市、区(农场)公益性公墓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应以总体设计中植物种群类型、分布和绿化景观系统设计的要求为依据,结合公墓性质、特点、地域文化、建筑群体、道路系统以及适生种植种类进行整体构思,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公益性公墓周边5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再建其他公益性殡葬安置设施。” |
1、《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第十三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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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市气象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3〕114号》废止】 |
三府〔2018〕148号 |
2018年7月26日 |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附近件3中的“市应急办”修改为“市应急管理局”。 |
中共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发办〔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58 |
市热线办 |
三府〔2017〕332号 |
2017-12-27 |
1、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市政府职能部门及事业单位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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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市人社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
三府〔2008〕183号 |
2008年7月29日 |
前言修改:由于立法依据《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已在琼人社发〔2011〕100号《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中予以废止,建议修改 |
1、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60 |
市人社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0〕178号 |
2010年11月15日 |
修改文中相应单位名称。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三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61 |
市商务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2015年—2020年)》的通知 |
三府〔2016〕99号 |
2016年4月27日 |
第十一条修改:“消防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土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019年三亚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62 |
市生态环境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审查意见表【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三府规〔2020〕17号》废止】 |
三府〔2015〕269号 |
2015年12月15日 |
1、第二条修改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实施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禁烧区内秸秆禁烧工作。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6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63 |
市水务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6〕97号 |
2016年4月21日 |
删除第三十一条第六、七款,修改相应单位名称 |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二十七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64 |
市税务局 |
三府〔2014〕72号 |
2014-06-18 |
修改:“三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原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和三亚市国家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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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市综合执法局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废止】 |
三府〔2014〕77号 |
2014年4月24日 |
1、首段修改为:“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良好建设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66 |
市综合执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三亚市区范围内悬挂和张贴横幅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和垂钓等有关事项的通告》【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4〕162号 |
2014-10-13 |
1、第三条修改:“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修改为“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67 |
市综合执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6〕20号 |
2016-02-18 |
1、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修改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删除第一款。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68 |
市综合执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四位一体”网格化 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废止】 |
三府〔2016〕158号 |
2016年6月16日 |
“市爱卫办”改为“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69 |
市综合执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6〕205号 |
2016-08-15 |
1、第十一条中的罚款额度改为“二万元以下”。 |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70 |
市综合执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条幅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废止】 |
三府〔2016〕343号 |
2016-12-27 |
1、第四条修改:“沿街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条幅广告的管理工作。巡查发现张贴、悬挂条幅广告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于劝阻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第四条 沿街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条幅广告的管理工作。发现责任区内有张贴、悬挂条幅广告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对于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71 |
市综合执法局 |
《三亚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失效】 |
三府〔2017〕89号 |
2017-03-31 |
第四条修改为:市园林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负责给各区提供“门前三包”责任书及责任牌的样板;负责制定《三亚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并牵头组织开展考评工作。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72 |
市司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清理整顿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发活动秩序的通告》 |
三府〔2008〕218号 |
2008年9月19日 |
修改前言,建议根据《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重新发布。 |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已被2017年7月1日实施的《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分别于2013、2016、2018年修正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73 |
市土地储备中心 |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2〕10号》废止】 |
三府〔2013〕62号 |
2013-05-08 |
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修改为“《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修改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 |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原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和三亚市国家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 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7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74 |
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人防办) |
三府〔2012〕40号 |
2012年3月2日 |
1、修改第八条:“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境资源”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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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人防办)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已被( 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2〕82号 |
2012年5月8日 |
1.第四、六、八条修改:“市规划、市国土”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76 |
市应急管理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三府〔2018〕138号 |
2018年3月30日 |
1、根据三亚市改革方案全面修改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及其职责。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77 |
市政务中心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审批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5〕106号 |
2015年6月16日 |
1、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通过书面或全流程网上审批平台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78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房地产招标、拍卖权问题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废止】 |
市府〔1995〕84号 |
1995年6月5日 |
修改文中相应单位名称。 |
涉及到市住建局下属单位三亚市房产信息中心职责规定事宜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79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暂行办法》【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废止】 |
三府〔1999〕302号 |
1999-11-25 |
将办法中的“市土地房产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80 |
市住建局 |
三府〔2011〕106号 |
2011年6月23日 |
1、第五条修改为:“建议根据琼办发〔2019〕14号《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第二部分第(一)条第3点的规定,不在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委员会,组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范围。请根据部门改革情况进行本条单位名称的修改。”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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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1〕108号 |
2011年6月23日 |
1、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以及《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82 |
三亚市住建局 |
三亚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2〕36号》废止】 |
三府〔2011〕188号 |
2011-11-08 |
相应的单位名称需要修改。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83 |
市住建局 |
三府〔2012〕105号 |
2012-06-05 |
1、删除第十一条:“单位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含2年)可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
1、《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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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市住建局(市园林环卫生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5〕8号 |
2015年1月16日 |
1、第二十三条修改:“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环保”,“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1、《2019年三亚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85 |
市住建局 |
三府〔2015〕39号 |
2015年3月21日 |
1、第四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综合执法、税务、应急、人防、银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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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市住建局 |
三府〔2015〕67号 |
2015-05-08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第(四)项修改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水电费或物业费的;” |
《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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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废止】 |
三府〔2015〕96号 |
2015-06-09 |
1、将第一条和第三十四条中的“《海南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
1、《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88 |
市住建局 |
三府〔2015〕112号 |
2015年6月19日 |
1、第四条修改为“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发改、财政、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四条;《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四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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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市住建局 |
三府〔2015〕184号 |
2015-09-26 |
第十二条修改为:“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政府采购方式在全市范围内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作为安置房房源。具体的安置房采购方式,依据当年三亚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实际编制的安置房房源采购方案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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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规〔2021〕20号》废止】 |
三府〔2016〕5号 |
2016-01-13 |
1、删除第八条中“并缴纳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91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6〕276号 |
2016-10-19 |
删除第十三条中的“并出具放线测绘的告” |
1、《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十一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92 |
市住建局 |
《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7〕31号 |
2017-02-08 |
第十二条修改:“市规划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93 |
市住建局(市园林环卫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废止】 |
三府〔2017〕307号 |
2017年11月5日 |
1、第十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废弃物。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的,应当征得所属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94 |
市住建局 |
三府〔2018〕255号 |
2018年12月16日 |
本文件内所有“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委员会”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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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 |
《三亚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中确定土地权属的暂行规定》【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废止】 |
市府〔1991〕124号 |
1991年8月21日 |
1、第七条修改为“本暂行规定由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市国土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9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 |
三府〔2004〕50号 |
2002年4月26日 |
1、删除第三条第一项:“(一)原属于市颁发采矿许可证证期已满需继续开采的矿点;” |
1、《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四十六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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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 |
《三亚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废止】 |
三府〔2002〕112号 |
2002年8月15日 |
1、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市国土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9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07〕28号 |
2007年3月7日 |
1、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规定,第一、七、八条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6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9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 |
《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废止】 |
三府〔2011〕208号 |
2011年12月12日 |
1、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由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修改为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10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 |
三府〔2013〕43号 |
2013年3月25日 |
1、第六条修改为:“征收土地方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 |
1、《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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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 |
《三亚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实施办法》 |
三府〔2014〕22号 |
2014年1月22日 |
1、第六条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根据职责,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负责巡查、制止、报告本辖区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确保本辖区1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且不得造成土地管理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违法用地或接到违法用地行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协助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四十四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10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 |
《三亚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2〕9号》废止】 |
三府〔2015〕274号 |
2015年12月18日 |
1、第一条修改为:“为推动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规范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海南省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1、《测绘法》;《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10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规划局) |
三府〔2016〕242号 |
2016-09-12 |
修改文中相应单位名称。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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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规划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建筑风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废止】 |
三府〔2016〕279号 |
2016-10-19 |
1、第十四条修改为:“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10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渔业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废止】 |
三府〔2017〕98号 |
2017年4月8日 |
1、第四条修改为:“海水浴场的水质应符合GB 3097的一类水质要求,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
1、国家标准:《GB∕T 34420-2017海水浴场服务规范》4.1.3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
10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府〔2018〕173号 |
2018年8月14日 |
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对涉及的部门名称及职能进行修改。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由责任单位自《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请市政府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