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宁政〔20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1月23日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7〕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4〕3 号),现就加快我市
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
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
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实现
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每千名老人拥有
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
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宁德市社会福利中心建成护理型
养老服务机构。
——
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村。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
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社会力量成为
养老服务供给主体,
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培育若干家
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
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开展宁台两地
养老产业合作,推进“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模式,试点山水休闲老年旅游和养生目的地。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1.统筹规划
养老服务业发展。将
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我市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专项规划。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
养老服务业发展。
2.完善
养老公共服务设施。2015年底前,宁德市主城区要完成老年公共服务设施的整合梳理、编制或提升专项规划。2015年起,各地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
养老服务设施。至2020年前,全市至少安排6000张(其中:蕉城区、福鼎市、福安市各1000张、霞浦县、古田县各600张,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各500张,柘荣县300张)以上床位规模的
养老机构用地。街道(8-1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老年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约600平方米),宜与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合设,主要承担居家
养老服务功能,可设置老人日托中心;街道(3-5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老年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宜与街道办合设,主要承担居家
养老服务功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
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
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当地政府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
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农村
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全面推进农村互助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
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
3.推进公办
养老机构改革。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公办
养老服务机构要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政府供
养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投资兴办的
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
养老服务设施。
4.加强
养老服务业队伍建设。把
养老服务人才纳入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制定
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薪酬标准。到2015年底,市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均增设
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
养老服务。建立
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参加
养老护理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公办
养老机构持证人员享受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同等工资待遇。对在
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以上事项由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
养老服务领域
1.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
养老服务。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
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
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同时,以卫生部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为基础,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建立全市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的电子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实用的
养老健康信息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2015年底前完成社区老年人、服务实体以及志愿者基本信息录入,对接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
2.鼓励社会力量投资
养老服务机构(场所)。鼓励社会力量按
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
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设立满足中高端
养老服务需求的
养老服务社区。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
养老服务机构。扶持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一般的老年群体提供
养老服务,鼓励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群体提供中高端
养老服务。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
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境内慈善组织、基金会、社团组织,以捐助、冠名、合作等方式参与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对兴办非营利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3.培育
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培
养老年产品研发联盟、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
养老服务企业商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养老产品开发、
养老服务提供等,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慈善品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
养老互助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老体协组织,支持成立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努力构建老年体育健身服务体系。
以上事项由市民政局、发改委、老龄办、卫计委负责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三)加强农村
养老服务
1.夯实农村机构
养老基础。加强乡镇敬老院管理,进一步做好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将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乡镇敬老院的建设以及老年人入住问题,五保老年人数较少的乡镇,可与邻近的乡镇合建合办敬老院,集中资金整合资源建设规模较大、功能较齐全的乡镇福利中心,附近乡镇可根据需求向乡镇福利中心购买
养老服务。在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敬老院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公建民营方式,承包、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鼓励敬老院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允许村集体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办农村
养老机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2.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每个行政村或人口较多的自然村要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建设一处互助性质的农村幸福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等照料服务,并逐步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延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农村幸福院。对已建达标或新建达标的农村幸福院,省里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次性补助。鼓励慈善组织在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3.拓宽农村
养老资金渠道。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
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
养老。各级政府要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筹资长效机制,
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同时整合多部门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农村
养老资金。加强城乡
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
养老服务。
以上事项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务员局负责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四)加快实现医养结合
1.增强医疗服务能力。
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模较小的
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宁德市社会福利中心要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加快护理型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优化
养老床位结构,保障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机构
养老服务需求。
2.提升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
养老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3.鼓励医养结合经营。积极探索有医疗行业背景的个人和基层卫生机构参与农村
养老机构建设,鼓励他们参与或承包乡镇敬老院等小型
养老机构的运营,有关部门要在税费和融资等方面给与支持。
以上事项由市民政局、卫计委负责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五)促进
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培育
养老产业集群。发挥我市独特的区位优势、生态优势,鼓励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休闲养生、老年教育、老年体育、特色医疗
养老服务基地,打造
养老品牌。吸引国内外
养老服务领域知名企业入驻,集聚上下游企业,培育
养老服务产业链。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
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
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
2.推动闽台合作
养老。发挥闽台“五缘”优势,依托新建和已建的
养老服务设施,主动承接台湾
养老服务业转移,引进台湾知名
养老服务集团和连锁机构,争取建立海峡两岸
养老产业合作开发示范区。加强海峡两岸
养老康复护理技术交流。
3.开发
养老金融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提升个人
养老能力。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并大力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
养老保险,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保障服务。
以上事项由市民政局、发改委、银监局负责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三、政策保障
(一)优先提供
养老用地
1.保障
养老用地指标。要把各类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
养老服务相对滞后地区倾斜。各地要做好
养老服务用地储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
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2.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
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
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3.明确供地方式。公办
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
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
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用途界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养老服务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禁以办
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
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4.实行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
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以上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林业局负责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二)分类给予税费优惠
1.各类
养老服务机构。对各类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
养老服务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按居民合表类价格执行,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免收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半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2.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对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号
)等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50%收取,优惠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3.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对营利性
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