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国家税务局龙岩市地方税务局龙岩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经信投资〔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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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信(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龙岩经开区(高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省经信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联合下发《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
闽经信投资〔2017〕93号
),要求各设区市遵照执行。市经信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研究形成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经信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等部门反映。
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龙岩市统计局
2018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
》 (
闽经信投资〔2017〕93号
)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奖励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龙岩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技改奖励资金”)是指由市政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给予企业的奖励资金(含省市县三级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技改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各县(市、区)、龙岩经开区经信部门落实技改奖励政策。组织申报、评审发布、跟踪监测当年的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立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技改奖励资金,制定并下达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将资金安排情况报送省经信、财政部门;对技改奖励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县(市、区)、龙岩经开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审批或核准)和技改项目库建立、完工投产评价申请受理、技改奖励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算企业技改奖励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技改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技改奖励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各级经信部门同时要做好技改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技改奖励资金的管理,根据技改奖励资金计划安排奖励资金,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并做好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相应年份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及增量额度。
第七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是否入统、是否报送投资数据。
第三章 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
第八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评价,购买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完工投产情况,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二)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包含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等)。
(三)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以备案(审批或核准)内容为依据。
(四)企业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有疑义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九条 奖励对象:在龙岩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实施的技改项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工投产且有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条 奖励条件
(一)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
(二)有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和报送技改项目投资数据;
(三)完成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省、设区市、县(市、区)和龙岩经开区财政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级承担30%,受益财政承担70%(龙岩经开区、新罗区、永定区按财政体制比例承担,其余县(市)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执行)。
(二)企业对财政贡献以企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税收额计算。
(三)基数为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为提出申请奖励的上一年财政贡献地方留成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
(四)单个企业的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含技改基金补差)和技改完工投产后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该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十二条 奖励年限:企业从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连续三年均可申请技改奖励资金。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取得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 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开展完工投产评价。
第十五条 奖励申请
(一)每年一季度,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年度技改项目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二)企业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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