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的通告》等2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三府〔2016〕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5年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的文件汇总表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年号 |
发布日期 |
修改的条款及修改的内容 |
1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的通告 |
三府〔2004〕80号 |
2004年7月8日 |
将“市建设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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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2012〕40号 |
2012年3月2日 |
将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地下空间建设的牵头单位”修改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地下空间建设的牵 头单位。” |
3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农贸市场升级及周边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通告【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22〕35号)废止】 |
三府〔2013〕108号 |
2013年7月5日 |
将拆迁主体“三亚市河区管理委员会”修改为:“三亚市天涯 区人民政府”。 |
4 |
三亚市防旱抗旱规定 |
三府〔2007〕50号 |
2007年4月9日 |
1.将该规定的第四、五、六、七、九、十二、十三、十九、二十、二十四、二十七条中的“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2.将第六条修改为:“宣传、旅游、农业、水务、气象、财政、民政、教育、公安、卫生、交通、商务、规划、住建、林业、发改、国土、综合执法、园林、供水、供电、通讯、市属新闻媒体、各区政府、育才管委会等有关部门”。 3.将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修改为:“市 水务部门、供水企业”。 |
5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国有后备土地权属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三府办〔2002〕151号 |
2002年12月12日 |
将第一、二、三、四条中的“镇人民政府”修改为:“区人民政 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
6 |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及会见来访客人暂行规定 |
三府办〔2005〕18号 |
2005年2月16日 |
将该文第六条“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修改为:“各区人民 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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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已被《 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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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2006〕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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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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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办法第四、五、八、十一、十七、二十二、二十六、三十一、三十四、三十九条中“镇人民政府”修改为:“区人民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2.将第十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宅基地审批结果。”修改为: “一、申请程序 (一)办理权属来源证明 1.申请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及所在村小组提出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的申请。 2.核查与公告 村委会及所在小组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在查清宅基地权属来源后,将村民(以户为单位)宅基地权属的情况张榜公告。征求村民意见并拍照存档,公告时间10天。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使用者姓名、土地使用面积及四至范围、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等。 3.出具证明 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村委会及所在小组为申请的村民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并由各区政府加盖公章。 4.提供宗地图和用地界址点坐标册、宅基地界址点坐标册。由申请人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测量,测绘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二)权属调查及受理审查 各区国土环境资源分局受理申请后,对村民农村宅基地进行权属调查,组织申请登记宅基地村民四邻指界签字,填写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对申请材料进行建档,集中提交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由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统一受理。需提供审批材料如下: 1.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 3.户口簿(户主和其他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主)。 4.宗地规划意见(由各区国土环境资源分局致函相应区规划建设所征询申请宗地的规划意见)。 5.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 6.宗地土和用地界址点坐标册、宅基地界址点坐标册。 7.宗地草图。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扫描上传到三亚市土地权属登记系统,局业务科室网上审查各国土环资资源分局所报送的村民宅基地登记发证申请材料,资料齐全符合农村宅基地登记规定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 (三)公告 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0天,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使用者姓名、土地使用面积及四至范围、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等。 (四)登记发证 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无异议后,经市政府批准,可登记注册,颁发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由区国土环境资源分局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领取,并由区国土环境资源分局发放。 (五)归档 农村宅基地登记资料由市国土环境资源信息中心归档管理。 (六)规划调整 宅基地确权后,由于村镇规划和村民拆迁、重建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形状和位置的,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同意后,可申请按等面积在原址或村庄规划区内其它位置进行调整,并由原批准机关重新核发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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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2008〕120号 |
2008年6月10日 |
1.将规定中“镇(区)政府”修改为:“区人民政府”。 2.将第六条:“关于庭院用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在村民宅基地周围安排一定面积的庭院用地; (二)庭院用地只能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得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庭院用地不属于宅基地,不按宅基地确权登记,但应将庭院用地范围在宅基地宗地图中注明。”修改为:删除。 3.将第九条:“关于确权登记费用”。 “本次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的费用(勘测丈量费、登记费、工本费等)由政府承担;在本次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除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外,没有申请登记办证的,视为违章建筑。”修改为:删除。 (4)将第十条:“关于权源证明确认和确权登记公告 ……公告时间为十五天。”修改为: “一、申请程序 (一)办理权属来源证明 1.申请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及所在村小组提出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的申请。 2.核查与公告 村委会及所在小组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在查清宅基地权属来源后,将村民(以户为单位)宅基地权属的情况张榜公告。征求村民意见并拍照存档,公告时间10天。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使用者姓名、土地使用面积及四至范围、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等。 3.出具证明 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村委会及所在小组为申请的村民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并由各区政府加盖公章。 4.提供宗地图和用地界址点坐标册、宅基地界址点坐标册。由申请人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测量,测绘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二)权属调查及受理审查 各区国土环境资源分局受理申请后,对村民农村宅基地进行权属调查,组织申请登记宅基地村民四邻指界签字,填写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对申请材料进行建档,集中提交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由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统一受理。需提供审批材料如下: 1.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 3.户口簿(户主和其他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主)。 4.宗地规划意见(由各区国土环境资源分局致函相应区规划建设所征询申请宗地的规划意见)。 5.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 6.宗地土和用地界址点坐标册、宅基地界址点坐标册。 7.宗地草图。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扫描上传到三亚市土地权属登记系统,局业务科室网上审查各国土环资资源分局所报送的村民宅基地登记发证申请材料,资料齐全符合农村宅基地登记规定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 (三)公告 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0天,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使用者姓名、土地使用面积及四至范围、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等。 (四)登记发证 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无异议后,经市政府批准,可登记注册,颁发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由区国土环境资源分局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领取,并由区国土环境资源分局发放。 (五)归档 农村宅基地登记资料由市国土环境资源信息中心归档管理。 (六)规划调整
宅基地确权后,由于村镇规划和村民拆迁、重建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形状和位置的,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同意后,可申请按等面积在原址或村庄规划区内其它位置进行调整,并由原批准机关重新核发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
9 |
三亚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摩托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19〕6号》废止】 |
三府〔2013〕61号 |
2013年4月18日 |
将该文第十条“大型活动财务管理参照《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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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2007〕183号 |
2007年11月9日 |
将办法一等奖金额修改为:“5万元”,二等奖金额修改为: “3万元”,三等奖金额修改为:“2万元”。 |
11 |
三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三府〔2004〕110号 |
2004年9月24日 |
将办法中“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12 |
三亚市生猪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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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2003〕170号 |
2003年10月23日 |
将办法中“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13 |
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22〕3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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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2007〕185号 |
2007年11月13日 |
将第四条“滨海一线酒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修改为:“为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优化的目的,体现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正义的原则,逐步建立公正的市场配置机制,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权,应当进入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中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进入省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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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三府〔2007〕114号 |
2007年8月9日 |
1.将该文第四条第(二)项:“单户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在100万元(含100万元)……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修改为:“单户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2.第七条“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修改为“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
15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网吧经营秩序的通告 |
三府〔2006〕91号 |
2006年8月1日 |
1.将该《通告》制定目的:“网吧管理事关青少年的成长,……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青少年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110(市公安局),1231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8595007(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6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建筑的通告【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22〕35号)废止】 |
三府〔2013〕76号 |
2013年5月21号 |
将第一条“凡在市、镇、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必须……”修改为:“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后立即停止建设并在二十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进行拆除并予以从重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
17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三亚市区范围内选挂和张贴横幅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和垂钓等有关事项的通告【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
三府〔2014〕162号 |
2014年10月15日 |
将第四点“市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巡查,……”修改为:“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巡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18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占道经营的通告【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排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等10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2018〕33号)废止】 |
三府〔2014〕164号 |
2014年10月15日 |
将第六条“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修改为:“对违反本通告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或联合有关市级职能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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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三亚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
三府〔2014〕160号 |
2014年10月15日 |
1.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三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三亚市城乡规划范围,……”; 2.将第八条第(一)项“西线高速公路(各镇区除外)、东线 高速公路(各镇区除外)……”。修改为:“西线高速公路(城区除外)、东线高速公路(城区除外)……”; 3.将第八条第(三)项:“凤凰路段(镇区段除外)、机场路、迎宾路(荔枝沟至田独段)等……”修改为:“凤凰路段(城区段除外)、机场路、迎宾路(荔枝沟至吉阳转盘段)等……”; 4.将第八条第(八)项:“海棠湾镇区、田独镇区、凤凰镇镇区、崖城镇镇区、亚龙湾、主城区、滨海路、……”;修改为“海棠城区、吉阳城区、天涯城区、崖州城区、亚龙湾、主城区、三亚湾路、……”; |
20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烟草专卖市场的通告 |
三府〔2006〕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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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通告第七条:“第四十条规定”修改为:“第三十七条规定”。 2.将举报电话:88869886、13807501066修改为:12313。 |
21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6km航空油料输送管线安全生产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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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2001〕106号 |
2001年6月21日 |
将原文中引用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修改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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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手足口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三府〔2008〕95号 |
2008年5月8日 |
1.将该文总则中第三条“《海南省手足口病应急预案》、《三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将该文总则中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手足口病疫情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修改为:“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手足口病疫情暴发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3.将该文组织管理部分第一条第二段“各区管委、镇政府、职能部门实行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职责负责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修改为:“各区政府、职能部门实行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职责负责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4.将该文疫情报告和疫情发布部分第一条病例诊断“市卫生局在接到疑似手足口病病例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市级专家组进行调查和会诊,专家组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按照《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进行诊断或排除。同时采集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必要时请省级专家组进行调查和会诊,并将情况报省卫生厅和市政府。”修改为“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暴发疫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立即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5.将该文应急处置部分第二条“我市出现散发或聚集性手足口病病例时。我市发现手足口病散发或暴发疫情,应采取以下措施:”修改为“我市发现手足口病暴发疫情,应采取以下措施”。 |
23 |
三亚市国有森林资源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
三府〔2012〕49号 |
2012年3月15日 |
1.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受托管方向市林业部门提交……”;第(二)项改为“市林业部门对……”; 第(三)项修改为:“征求属地管理辖区政府(农、林场)意见”。 2..第八条修改为:“经市政府批准后……,业务上归市林业部门及所属辖区政府(农、林场)指导……”。 3.第十一条改为“市各区(农、林场)对托管的区域……”。 |
24 |
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 |
三府办〔2008〕17号 |
2008年1月17日 |
将《办法》第二、三、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区、镇”修改为:“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
25 |
三亚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三府〔2003〕146号 |
2003年10月9日 |
将《办法》第五章删除。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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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2012〕136号 |
2012年8月2日 |
1.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农民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贷款超过8万元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修改为“农民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 2.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的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修改为“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产品加工、农业流通、购买生产设施和副业发展等涉农用途及农民自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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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三府〔2013〕214号 |
2013年12月11日 |
1.《指导意见》第一条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条中“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2.在《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五)项后增加一项:“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法院已有生效判决的,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情况下,按法院判决执行,无需再重新进行资格确认。”作为第(六)项,原第(六)项顺延为第(七)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