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0〕215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企业复产复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等决策部署,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现就支持企业开展职业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精神,我省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参照企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职业培训
(一)企业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依托所属培训机构(部门)或现有师资,组织新吸纳人员开展适岗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依托所属培训机构(部门)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需要明确具体培训工种),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取得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统称证书)给予培训补贴。在申请开班时,由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其师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