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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3 号)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同意,现就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通知如下:
  
  一、国家已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 用、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政策措施,均适用厦门片区。
  
  二、厦门辖内结算银行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 号发布)等规定,按照账户管理有效区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体(含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本通知中允许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支持厦门片区内个人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厦门辖内结算银行可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凭收付指令为厦门片区内个人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本通知所称区内个人,是指在厦门片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境内外个人。
  
  四、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一)跨国企业集团选择在厦门片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组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时,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2.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经营时间在 1 年以上。
  
  (二)厦门片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上限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暂定为 1。
  
  (三)厦门片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 号文)执行。
  
  五、支持厦门片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回流。
  
  (一)支持厦门片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鼓励所筹资金在境外使用。对于所筹资金以人民币形式回流境内使用的,人民币资金回流额上限=债券发行募集总金额×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暂定为 1。
  
  (二)回流境内的人民币资金应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三)厦门辖内结算银行为回流资金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和使用支付时应对业务真实性进行尽职审核。
  
  六、厦门片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集团内设立在区内全资子公司和集团内成员企业借款的,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七、支持厦门片区内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鼓励和支持区内银行基于实需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区内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
  
  八、信息报送和尽职审核
  
  (一)厦门辖内结算银行办理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前,应制定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我中心支行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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