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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改进市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改进市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莆政综〔201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1号)和省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4〕5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一)区域重点项目。突出产业技术支撑导向,围绕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重大技术问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取得科技成果。项目由政府或行业协会出题为主,公开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鼓励支持多部门、多单位联合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应实力强,R&D投入占比高,有优秀人才团队和必要的科研设施。

(二)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主要针对市内企业开发研究新产品、成果转化或为提升产品质量而进行的技术创新。承担项目的企业应是产品销售好、产值高、技术高、环保型、税收多(免税除外)、效益好、R&D投入占比高。鼓励支持企业开展院企、校企、研企、对外合作,共同攻关。

(三)技术转移项目。围绕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购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对生产工艺流程、管理流程进行改造升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或技术转移至我市开展技术转化,项目孵化等活动。

(四)小微企业创新与人才项目。支持产值在20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在300人以内的小微企业和优秀中青年人才及团队开展各类创业创新活动;鼓励发明创造,对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发明人及单位给予资助。

(五)公益性项目。突出社会公共需求导向,加强对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防灾减灾、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种质资源及行业标准等研究工作的支持,着力解决事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民生工程的技术问题。采取政府出题与单位自主选题相结合,承担单位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攻关。对于列入计划的项目,政府予以资助。

(六)平台建设项目。突出资源共享和创新能力提升导向,密切产学研合作,鼓励多部门多单位协同创新,加强开放共享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七)配套奖励项目。围绕促进社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的解决,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向上争取各类科技项目,参评由国家、省认定授予的各类企业和科技奖。对当年度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经费资助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补助;申报并被授予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的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和新品种审(认)定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予以奖励。

二、改进科研项目资助方式

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切实落实科研项目80%由企业承担,科研经费80%投向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一)承担区域重点项目的单位,政府给予30-100万元的补助,分期拨付。

(二)对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小微企业创新与人才项目以及公益性项目,政府对承担单位(个人)采取引导性补助或企业(个人)自主研发,先行投入,政府后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按每个不超过20万元予以补助,小微企业创新与人才项目以及公益性项目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予以补助。

(三)企业凡与中科院科研机构合作获立项的项目,给予再增加5万元的财政补助。

(四)对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的,政府予以配套支持,待项目验收后,列入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的项目,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20万元;列为省重大项目的,一次性给予配套补助10万元;列入省基础性研究项目、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公益性项目的,一次性给予配套补助5万元。对获得各类配套补助的重复性项目按最高额补助一次。对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国家、省立项的,其市拨科技经费改为配套补助经费。

(五)对技术转移、平台建设项目,当年度列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的项目,按省资助金额的1:1配套;对当年列为省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项目,按省资助金额的50%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孵化器的分别补助300万元、2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补助200万元、1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的分别补助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奖励类项目

当年度认定、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当年度认定、复审通过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和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度认定为省级创新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当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审(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对规上企业研发支出比上年度增长明显的(研发支出3000万元以上,且增长5%以上,1000-3000万元,且增长25%以上,200-1000万元,且增长35%以上<市统计局采集的数据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5万元,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3万元,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配套奖励3万元、1万元。对获得市科技奖的,按照重大贡献奖每项20万元,一等奖每项10万元,二等奖每项6万元,三等奖每项2万元给予奖励。

对当年度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电子申请);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