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2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208号
),以下简称财税208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该政策在贯彻落实营业税优惠政策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财税[2002]208号
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
财税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