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版)》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岚综管办〔2018〕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 岚综管办〔2019〕123号)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
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版)》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90号)同时废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版)
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贸试验区和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6〕62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平潭开放开发的意见》(闽委发〔2018〕3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平潭影视产业集聚
(一)适当放宽影视产业对台准入限制,鼓励台湾企业在区内设立合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建立两岸影视交流研究中心,引进境外影视作品在区内播放交流。支持打造两岸影视产业基地。
(二)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
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 (
财税〔2017〕75号),对符合条件的影视相关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区内设立的影视相关企业,自满足奖补条件年度起,五年内均按年度缴纳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对年缴纳税收地方级留成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年缴纳税收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留存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年缴纳税收总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予以奖励。
(四)对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5万元及以上,且每年在平潭常住办公120天以上的企业股东、高管和专业人员,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200%予以奖励;对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5万元及以上,但常住办公时间不满120天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五)在指定办公区域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影视相关企业,对其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不足5万元,但每年常住办公120天以上的工作人员,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
(六)除土地外,对企业在区内用于影视拍摄、制作、演艺等自营类除商业性房地产外的固定资产(不可移动)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前3家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第4—6家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第7—20家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政府优先保障前20家企业的项目所需土地租用和购买需求。除土地外,对企业在区内用于影视拍摄、制作、演艺等除商业性房地产外的自营类固定资产(不可移动)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鼓励公私双方合资合营。
(七)对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及以上,实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入驻企业,在区内落地并实际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按实际到资金额的5%给予落地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企业租用区内国有办公用房的,可免租三年,三年之后按税收贡献度享受相应的租房补助,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九)鼓励区内外企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累计招商落地企业达10家及以上,每年在区内120天以上的常住办公人员达50人及以上,所招企业入驻后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可对招商主体予以一次性50万—500万元招商奖励。
(十)对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总部基地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加强两岸影视产业合作
(十一)对两岸高校大学生在平潭拍摄制作的毕业影视作品进行专项补助,经认定每部补助5-10万元,每年计划补助100部作品。
(十二)启动两岸青年影视人才计划。入驻区内的企业,所签约两岸青年影视人才符合实验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经认定可享受相应待遇。
(十三)分期设立100亿规模的平潭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打造涵盖影视项目孵化、策划、拍摄、制作、交流、发行、版权交易为一体的国际一流影视产业基地。
(十四)面向两岸影视企业和青年影视人才(年龄不超过40周岁)征集优秀影视项目方案,经由专家组评审筛选,每年选出10部以上,由区内“两鹰”基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筹)优先投资、合作。
(十五)面向两岸影视企业和青年影视人才推出“两岸青年影视艺术节”,与相关部门共同举办“一带一路”国际青年电影展,面向全球影视企业争取设立“金麒麟奖”,将平潭打造成全球青年影视人才训练营、栖息地和成长基地。
三、加大优秀作品奖励力度
(十六)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且在区内有一定取景拍摄的电影,实行票房分级累进奖励:对票房100万至1亿元的部分,按票房的8%予以奖励;对票房1亿至3亿元的部分,按票房的5%予以奖励;对票房超出3亿元的部分,按票房的2%予以奖励,单一影片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十七)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且在区内有一定取景拍摄的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单一剧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单一剧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八)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且在区内有一定取景拍摄, 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等互联网影视项目,视点击率情况予以单一项目10万-100万元的奖励。在国内主要短视频网站和其它新媒体端播出的微电影、短视频等新媒体项目,视点击率情况予以单一项目10万-50万元的奖励。
(十九)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的电影、电视剧,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内主要电视剧奖项的,每部奖励出品方300万元;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马奖、金像奖、金凤凰奖以及北京国际电影节、大学生电影节等国内主要电影奖项的,每部奖励出品方500万元;在5个国际A类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上海、东京国际电影节)和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获奖的,每部奖励出品方1000万元。
(二十)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的影视、演艺作品,获得全国、全省“五个一工程奖”,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文化部戏剧“文华奖”、国内大型艺术节优秀作品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片名中突出“平潭”城市地名(含海坛、岚岛、东岚等别称)的,给予特别奖励。
四、其它事项
本意见所指企业为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区内正式注册且依法纳税纳统的影视相关企业,包括影视、演艺、文创、传媒企业,与影视相关的动漫、艺术、广告、营销、策划、视频、直播、科技等企业及个人工作室,以及与影视相关的版权和知识产权运营企业;实际运营指在区内注册且注册资本金到位,有办公场所、有常住工作人员、有经营收支、有纳税等的企业。
凡享受本意见优惠扶持政策的影视相关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时限履约的,实验区保留追回已兑现全部奖补资金的权利。
本意见有效期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规范平潭综合实验区针对影视文化及相关产业扶持和奖补政策的实施工作,有效提高区内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园区)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细则》对《实施意见》中所涉及的企业(机构)、项目、人才、作品等相关政策和奖补措施予以明确。《实施意见》中所指企业(机构)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且于2017年7月1日后在平潭进行影视作品拍摄制作的影视文化及相关企业,以及影视文化领域相关事业单位和产业、行业组织。企业性质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内资企业,个人(自然人)业务不在本《细则》说明的申报范围内。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企业注册资本和实际到资金额,是指企业工商登记的认缴金额和实缴金额,且实缴金额不可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第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第五条 本《细则》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六条 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成立平潭综合实验区影视产业发展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影视产业领导小组”)。
第七条 区影视产业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所有事宜,组织制订《平潭综合实验区两岸影视文化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园区)的建设规划,监督区影视文化产业相关奖补政策、两岸影视文化产业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八条 区影视产业领导小组下设影视产业促进办公室,挂靠区社会事业局。影视产业促进办公室负责区内影视产业的具体协调工作,并指导、监督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园区)的运营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区管委会授权相关单位成立影视产业服务机构,负责平潭综合实验区所属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园区)的日常管理、运营服务等相关工作。鼓励社会企业独资或与区属国企合资市场化运作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影视产业促进办公室可视情况将具体工作任务分解,采取合作或委托授权等形式交由相关单位予以实施。
第三章 奖补申报流程
第十条 奖补申报时间
原则上企业(含个人所得税)纳税奖励每季度申报兑现一次,申报时间为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企业投资额补助、企业影视项目补助及其他各类奖补每半年申报兑现一次(有专门规定的除外),上半年申报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
第十一条 优惠和奖补申报流程:
1.影视文化及相关企业通过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报材料至区影视产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
2.初审完成后,由区影视产业服务机构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提交至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收件受理。
3.产业奖补窗口转后台审批,后台审批事宜主要由社会事业局负责。
4.奖补兑现。
第四章 加快平潭影视产业集聚
第十二条 适当放宽影视产业对台准入限制,扩大两岸影视产业投资交流
1.支持台湾同胞在平潭设立影视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
2.鼓励台湾影视同业公会在平潭成立分支机构,经认定予以10万元办公经费补助,公会人数达到3万人以上的额外奖补20万元;分支机构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五、十九、二十二条,享受我区现行人才政策和招商奖补政策,并可承接区管委会以直接委托方式向其购买相关服务的业务。
3.邀请两岸相关机构联合打造平潭·两岸影视文化产业基地,争取在平潭建设国家级影视文化产业基地。
4.向国家有关部门积极争取放宽对注册和运营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湾影视企业涉及影视内容的业务限制,鼓励台湾影视企业在区内设立合资企业经营影视院线、发行、后期制作等业务。
5.放宽对落地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影视企业与台湾企业合作项目中资金、人员比例等条件,支持设立两岸合作影视艺术教育和培训基地。
6.联合有关单位共同推出两岸青年影视艺术节,设立影视项目创投、孵化平台,为两岸青年影视人才创业和就业提供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
1.奖补对象
在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且符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 (
财税〔2017〕75号)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旅游业)适用指引》的通知》 (
岚综管综〔2017〕247号)的影视相关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执行。
2.申报材料
(1)企业主营业务认定申请材料:
①《企业主营业务认定申请表》;
②主营业务的详细说明及“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材料:
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②主营业务符合的说明或相关证明文件;
③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说
明资料;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1.奖补对象
(1)在我区设立的正常开展业务且有实际经营收入的影视相关企业,包括影视制作类企业及其他类影视企业。
(2)影视制作类企业指从事影视项目投资、制作、宣发、版权交易等业务类企业。
(3)其他类影视企业指从事院线、影视园区基地运营、影视主题公园运营等企业。
2.奖励标准
(1)影视制作类企业奖励标准
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
|
奖励
|
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税收总额2000万元以下
|
年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
|
税收总额2000万元(含)—3000万元
|
年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70%
|
税收总额3000万元(含)—4000万元
|
年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0%
|
税收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
年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90%
|
(2)其他类影视企业奖励标准
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
|
奖励
|
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
税收总额2000万元以下
|
年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
|
税收总额2000万元(含)—
1亿元
|
年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70%
|
税收总额1亿元(含)—
2亿元
|
年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0%
|
税收总额2亿元及以上
|
年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90%
|
3.奖励有效时间
奖励的发放从满足奖补条件年度起,自企业的第一个正常纳税月开始至本《细则》终止。
4.其它事项
(1)本项奖励中所列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2)允许多家企业采取关联形式进行申报,按照多家企业纳税总额计算奖励,关联形式的认定方法参照《
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奖励和个人补助
1.奖补对象
在平潭设立并实际运营的影视企业内任职且在平潭长驻办公的工作人员,包括企业股东、高管、专业人才及普通员工,其中普通员工是指在企业内持有有效劳动合同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正式员工(不包含保洁、餐饮、司机等)。
2.奖补标准
(1)股东、高管、专业人才
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
常住办公天数
|
奖励
|
5万元及以上
|
120天以上
|
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200%,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
|
5万元及以上
|
不满120天
|
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0%
|
(2)普通员工
对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足5万元,但每年长驻办公120天以上的企业普通员工,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补助。
3.其它事项
(1)个人所得税指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产生的税收。
(2)为员工申请个税奖补的企业要求在我区影视基地设立并实际运营满一年。
(3)实际运营是指在我区注册且注册资本金按比例实缴到位,有经营收支、办公场所、常住工作人员并在我区缴纳税收及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
(4)常住办公天数的认定:
①区影视产业服务机构负责集中考勤,并出具常住天数认定意见;
②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考勤抽查;
③申报企业需提供员工五险一金、个税缴纳凭证;
④社会事业局以考勤抽查情况和区影视产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为主要依据,参考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对常住办公天数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企业自营类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奖补对象
经区影视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在平潭用于影视拍摄、制作、演艺等自营类商业性房地产外的固定资产(除土地外)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前20家影视企业,奖补标准如下:
企业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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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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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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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资额的70%
|
第4-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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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资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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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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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资额的20%
|
2.企业排序认定
前20家影视企业的排序以最终项目合约签订及项目正式开工为依据,由区影视产业促进办公室审核、认定、出具和公布企业排序认定书。
3.自营类固定资产的认定
包括项目楼宇建设费,室内外固定设施购置(中央空调、水、电、安防设施等),设备购置费(指摄制、录音、灯光等影视专业设备),以及其他经区影视产业促进办公室认定的项目内容,具体金额以企业提供相关发票为准。
4.其它事项
(1)单一企业的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不包含“一事一议”项目),享受此项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转卖其自营类固定资产。
(2)优先保障前20家企业的项目所需土地租用和购买需求。
(3)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特指投资大型特效摄影制作基地、影视文化主题特色小镇、影视城等中大型项目的投资,采用“一事一议”。鼓励政企双方合资合营,土地可租可售。
(4)对于在平潭注册且正常运营的影视企业,在平潭辖区内因戏置景,在摄制结束后经认定可用于旅游观光性质的大型影视外景,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包括土地)以上的项目,可向区影视产业促进办公室提出投资补助申请。该项补助与以上第1-20家企业投资补助不重复享受,奖励标准统一按照项目投资额的50%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落地补助
1.奖补对象
(1)于2017年7月1日后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落地的影视相关企业。
(2)申请企业须满足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及以上,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实缴注册资本金额以企业提供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为依据。
(3)企业需实际运营满一年之后方可申报此项补助,实际运营时间以区影视产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其他证明材料为依据。
2.奖补标准
(1)按企业实际到资金额的5%给予落地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该项补助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3.奖补申报材料
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缴纳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实际运营时间认定材料、实际到资金额认定书等。
第十八条 办公租房补助
1.奖补对象
落户区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并与区影视产业服务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并实际运营的影视相关企业。
2.奖补标准
(1)入驻前三年,由区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园区)统一提供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根据常住120天及以上的员工总数*15㎡/人+企业常住30天到120天之间的员工总数*10㎡/人,超出办公免费面积的部分由企业自行按市价承担相应费用。
(2)三年之后,按照税收贡献度享受相应面积的租房补贴,办公补贴面积=常住120天及以上的员工总数*15㎡/人+企业常住30天到120天之间的员工总数*10㎡/人。同时对申请租房补贴的影视相关企业,按单个企业的税收贡献度进行排名,排名1-5位的,对企业享受的相应办公补贴面积予以90%租房补贴,排名6-10位的,按企业享受的相应办公补贴面积予以80%租房补贴,排名11-20位的,按企业相应享受的办公补贴面积予以70%租房补贴。
3.其它事项
(1)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者收回所有奖补资金并列入黑名单。
(2)企业确认所需办公面积后,提交企业人员规模数据,并与影视产业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时提交免租申请表格。
(3)企业在三个月内将员工医社保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影视产业服务机构,确认免租面积。
(4)每三个月企业向影视产业服务机构提交企业员工变更名单及医社保证明,用以影视产业服务机构对企业免租面积的复核和跟踪。
(5)企业自有办公用房和租赁社会用房的,不享受该项补助。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奖励
1.奖补对象
区内外企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2.奖补条件
(1)所引进的影视相关企业在平潭登记注册并落地区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园区)。
(2)所引进的企业在区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园区),正常运营满一年,正常运营指在我区注册且注册资本金按比例实缴到位,有经营收支、办公场所、常驻工作人员并在我区缴纳税收及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企业的第一个正常纳税月为运营起始时间。
(3)单一招商主体引进企业数量要求达到10家及以上,所引进在平潭常住办公天数达120天及以上的企业员工总数合计需达到50人及以上,且引进企业纳税总额达到一定标准。
3.奖补标准
奖补标准按10家企业50人以上纳税总额达到1500万元(其中单家企业纳税应不低于50万元)奖励50万元为基数的结构同比例累计,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尚未达到奖补标准的部分,可累计至达到标准再行申报。
招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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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住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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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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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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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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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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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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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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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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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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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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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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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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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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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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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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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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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人以上
|
6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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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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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示范园区(基地)奖励
1.奖补对象
(1)获得国家级、省级、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总部基地。
(2)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总部基地指在平潭登记备案后
建设的影视城和影视文化产业、电竞、数字出版、广告、文创园区。
2.奖补标准
(1)国家级示范园区(基地)称号。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总部基地参加国家级文化品牌评比,被中宣部、文旅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国家部委(不含国家部委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2)省级示范园区(基地)称号。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总部基地参加省级文化品牌评选,被省宣传部、省台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省级机关单位授予省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3)区级示范园区(基地)称号。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总部基地参加区级文化品牌评选,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授予区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4)示范园区(基地)可享受不同层级奖励,但同一层级奖励只可享受一次。
第五章 加强两岸影视产业合作
第二十一条 两岸高校大学生毕业影视作品补助
1.奖补对象
两岸高校大学生,具体指大陆各影视院校或台湾影视专业院校及开设影视艺术专业院系的高等专科以上院校的影视导演、编剧、表演、摄影、美术、动漫等专业的毕业班学生及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
2.奖补条件
(1)每部作品的专项补助资金为5-10万元,特殊情况可向影视产业促进办公室申请增加补助金额。
(2)作品摄制原则上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进行,因实际情况确需在区外完成的,应由区影视产业促进办公室核准后方可执行。
(3)由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作品,片尾统一标识“平潭综合实验区联合出品”字样,作品版权为区管委会所有,特殊情况由区影视产业促进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两岸青年影视人才计划
1.奖补对象
(1)与入驻区内企业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且每年在区内常住办公120天及以上的两岸青年影视人才。
(2)青年影视人才标准参照区内现行人才政策。
(3)两岸青年影视人才年龄应不超过40周岁。
2.奖补申报材料
(1)《中高层次人才奖补审批表》
(2)《中高层次人才奖补明细表》
(3)区党群工作部窗口报备的《中高层次人才认定报备表》
(4)申请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两岸优秀影视项目投资合作
面向两岸影视企业和青年影视人才(年龄不超过40周岁)征集优秀影视项目方案(影视项目方案是指具备一定基础的,如已有一定的资金和团队以及成熟的运作计划,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合作即可正式启动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大电影、网剧、微电影、纪录片、电视和网络视频栏目等项目计划书)。由专家组评审筛选,每年选出10部以上,平潭“两鹰”基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筹)优先投资、合作。
第二十四条 影视节展活动
1.影视节展活动由影视产业促进办公室统筹,影视产业服务机构具体执行。
2.邀请影视文化行业相关机构共同发起举办“一带一路”国际青年电影展、国际影视文化节、两岸影视艺术节等大型影视节事会展活动。
3.推动设立面向全球影视行业的“金麒麟奖”,奖项主要涵括电影和电视剧(含互联网影视和纪录片)。
第六章 加大优秀作品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电影、电视剧、栏目和互联网影视作品的奖补
1.奖补标准
(1)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在具有平潭特色元素的人文、自然景观及特定区域取景拍摄完成片时长占电影总时长五分钟,或摄影棚内拍摄时间不低于15个工作日的电影,实行票房分级累进制奖励(单一影片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票房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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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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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至1亿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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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间票房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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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至3亿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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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间票房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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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3亿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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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间票房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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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在具有平潭特色元素的人文、自然景观及特定区域取景拍摄完成片时长累计不低于50分钟,或摄影棚内拍摄时间不低于15个工作日,并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首播的电视剧予以奖励(在黄金时段各卫视首播的单一剧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非黄金段各卫视首播的单一剧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中央电视台
|
省级卫视
|
黄金时段
(18:3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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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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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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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黄金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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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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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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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在具有平潭特色元素的人文、自然景观及特定区域取景拍摄且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等互联网影视项目以及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和新媒体端播出的微电影、短视频等,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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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电影
网络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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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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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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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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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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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亿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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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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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影
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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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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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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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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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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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亿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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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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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片名中带有“平潭”城市地名(含海坛、岚岛等特别名称)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特别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作品传播影响效果,由区影视产业促进办公室议定,且该影视作品必须取得公映许可证,在全国公映或海外发行放映。
2.摄制补助
(1)以上项目(除微电影、短视频、互联网视频栏目)如在平潭境内取景拍摄和后期制作,完成片中平潭外景时长达到要求长度,经影视产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将予以一定的摄制补助(可与其他奖补叠加)。
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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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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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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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外景不低于5分钟和制作(含影棚拍摄)不低于15天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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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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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外景不低于50分钟和制作(含影棚拍摄)不低于15天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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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剧、
网络大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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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外景不低于30分钟和制作(含影棚拍摄)不低于15天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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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区影视产业促进办公室审定该项目摄制计划后,与指定企业签订以上项目(除微电影、短视频、互联网视频栏目)剧组用车、食宿和设备、摄影棚、后期制作机房使用协议,摄制补助额度为用车、食宿核定费用总额的40%。企业自入驻区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园区)起一年内可免费使用基本摄制设备、摄影棚、后期制作机房。区外企业如在区内取景拍摄和制作影视项目,经区影视产业促进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可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3.其它事项
(1)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指:该项目出品方之一为落地区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园区)且在区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园区)运营管理服务系统的企业,且该出品单位排序在该影视项目所有出品单位中为前5名(版权方、政府方除外)。在广电部门申报该项目拍摄许可证和公映(或播出)许可证时,不限定仅为该企业。
(2)国内主要视频网站、新媒体端和电视台指在全国网站排名前10位的视频网站、全国新媒体指数排名前10位的新媒体端和全国排名前20位的电视台,排名采用第三方权威机构数据为准。
(3)网络大电影、网剧等互联网影视项目中网络大电影时长不低于60分钟,网剧合计时长不低于200分钟;微电影、短视频等新媒体项目中微电影时长不低于10分钟,短视频时长不低于3分钟。
(4)平潭特色元素的人文、自然景观及特定区域是指具有平潭符号和标志性的自然、人文等景观以及根据拍摄所需选定的特别区域,具体由影视产业服务机构梳理核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获奖作品的奖励
1.国内外获奖电影、电视剧奖励
经区影视产业促进办公室认定,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的作品获得国内主要电影、电视剧奖项,以及5个国际A类电影节和美国奥斯卡金像奖的,予以项目出品方一定奖励。该项目出品方之一须为落地平潭企业,要求出品单位排序在该项目所有出品单位中为前5名。
获得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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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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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A类电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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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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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奥斯卡金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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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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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主要电影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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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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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主要电视剧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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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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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影视、演艺作品奖励方案
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的影视、演艺作品,获得全国、全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文化部戏剧“文华奖”、国内大型艺术节优秀作品奖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该项目出品方之一须为落地平潭企业,要求出品单位排序在第1名。
获得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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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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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五个一工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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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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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五个一工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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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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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戏剧“文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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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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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大型艺术节优秀作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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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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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事项
(1)国内主要电视剧奖项指:飞天奖、金鹰奖等。
(2)国内主要电影奖项指: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马奖、金像奖、金凤凰奖以及北京国际电影节、大学生电影节等。
(3)5个国际A类电影节指:威尼斯、柏林、戛纳、上海、东京国际电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