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修订有关旅游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细则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修订有关旅游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细则的通知
岚旅文体〔2020〕45号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国企:

    为鼓励和促进平潭国际旅游岛发展,提高旅游企业资源分配能力,我区出台了一系列旅游产业扶持政策,推进平潭旅游业实现跨越发展,我局对前期旅游产业奖补政策执行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决定进一步完善修订旅游产业扶持奖励的相关事项,现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 岚综管综〔2019〕84号)(后简称:《十条措施》)、《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涉旅企业应对疫情共度难关八条措施》(岚综委办〔2020〕19号)(后简称:《八条措施》)、《旅游产业扶持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 ( 岚综实旅发〔2019〕109号及《支持涉旅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八条措施实施细则》 ( 岚综文体〔2020〕28号)等相关文件内容,就旅游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相关事项作出相应完善及解释,明确如下:

  一、对申请《十条措施》第11条“鼓励投放旅游广告”的,现进一步明确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措施中规定申请单位为“区内旅游文体企业”。即︰注册在区内,经营范围涉及旅游、文化、体育相关方面的企业。

2.承接广告投放业务主体为广告代理商的,申请单位需提供该代理商被授予相应广告代理资格材料复印件。

3.在广告投放前向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备案确认,备案联系方式为:0591-23108560,0591-24336542。

  (二)申报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媒体投放的第三方监测报告(需含广告投放画面/视频、广告排期表);

  4.媒体投放合同及相关票据。

  二、对申请《十条措施》第13条“鼓励举办旅游活动”的,现进一步明确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措施中规定申请单位为“区内旅游文体企业”。即︰注册在区内,经营范围涉及旅游、文化、体育相关方面的企业。

  2.“不含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活动”是指企业投入的非财政性资金占总投入的70%及以上的。

  (二)申报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30家及以上媒体报道截图清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活动费用清单及清单所列相关项目的有效票据复印件。(需体现项目花费与申报活动有关);

  5.活动方案及安保、应急预案;

  6.活动结案报告及第三方《效果评估报告》。

    三、对申请《十条措施》第18条“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来岚旅游”、第25条“鼓励组织台湾游客经平潭口岸入境旅游”和第26条“鼓励组织区外游客经平潭赴台旅游”的,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旅行社需按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规范组接团业务,自主招徕业务的旅行社,需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承揽组团社委托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与组团社规范签订委托接待同业合同。委托确认函需详细记载双方权责义务、服务内容的标准(包括游客清单、相关服务费用、入驻的宾馆酒店及游览景区景点等)。入驻的宾馆酒店、民宿需接入公安旅馆业登记系统,不得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

四、对申请《十条措施》第9条“鼓励民宿产业发展”、第27条“鼓励台湾团队经营民宿旅游项目”及《八条措施》第8条“支持岚台旅游特色业态发展”第1项“支持民宿产业发展”的,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原申报材料中的“民宿申请材料(备案表格)”包含备案登记表及备案信息表,备案登记表与备案信息表中民宿相关信息须一致,备案登记表须完整填写并不得修改,若有修改处须在修改处上加盖行政审批局公章。如申请者为个体工商户的,需刻公章并开立区内任意银行的对公帐户。

五、对申请《十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