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莆政综〔2011〕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12月19日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决定》 ( 莆政〔2016〕5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代物流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第三产业的利润源泉”。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降低社会流通和制造业物流成本、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提升我市物流业发展水平,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力,推进物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水平,加快重大、重点物流项目引进和建设力度,根据《
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结合我市物流业发展现状,现就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1.物流项目: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的物流示范项目,列入省、市物流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市重点引进或经认定的市重点物流项目。
2.物流企业:国家“AA”级以上(含)物流企业,列入省级物流规划的重点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
3.物流中介机构:物流相关行业团体、专业咨询、信息交易平台、研究、培训等物流行业功能性机构。
二、用地保障
4.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物流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批准开山、填海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减免土地使用税10年。
5.实行优惠的物流用地政策,对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中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6.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使用权。推行土地年租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
7.物流企业利用原有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设立物流项目,符合规划且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性质不变。
8.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物流项目,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全额返还企业。
三、财政扶持
9.加强财政资金保障。从将设立的“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10.扶持创建国家等级企业。对被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可给予5万、10万、20万、30万元奖励。
11.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对地方级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甩挂运输企业经营规模达到50辆牵引车、100辆挂车的并在我市上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12.鼓励设立物流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物流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地方留成中60%给予奖励。
13.支持物流企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物流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用于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的,按项目投资额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以企业为主投资(投资额超过50万元)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项目投资额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税收优惠
14.继续推动我市更多物流企业列入国家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国家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名单的企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