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合成革产业转型升级清洁生产的意见【全文废止】
宁政办〔2014〕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7〕2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9〕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合成革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清洁生产,特提出如下措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计划用2至3年时间,通过调整园区布局、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推广先进生产工艺、更新改造机器设备和治污设施、延伸产业链条、严格环境管理等措施,推进合成革产业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努力打造500亿产值的合成革产业集群。
二、措施办法
(一)调整布局、合理分工
1.优化产业布局。按照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合成革产业布局,打造以福鼎龙安工业区为重点的合成革原材料生产基地、以福鼎文渡和霞浦盐田工业集中区为重点的合成革产品深加工基地。其中,对位于霞浦大沙工业区的福建邦德集团合成革基地(福建伟邦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按照规划环评限定的规模建设发展。
2.完善园区规划。福鼎市、霞浦县政府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修编合成革基地“1+2”专业园区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园区功能定位、规划发展空间、环境保护要求,经科学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尽快组织实施,并于2015年6月前完成集中区环保配套设施建设。当地政府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集中区的环保隔离带范围,认真做好集中区环保隔离带和环境防护区内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的搬迁工作。
3.加快企业入园。现有分布在合成革集中区外的合成革原材料生产企业,限期在2017年底前搬迁进入新规划的合成革原材料生产基地,逾期未搬入的予以关停淘汰。引导鼓励福鼎文渡和霞浦盐田工业园区内的合成革原材料生产企业搬迁到福鼎龙安工业园区集中生产。对2016年前迁建的企业,在土地、税收、金融、技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具体由福鼎市、霞浦县政府研究制定。
4.严格准入条件。全市禁止新设立其他合成革原材料生产集中区;禁止在合成革集中区外布局合成革原材料生产企业;禁止引进生产线少于4条、总设计生产能力低于1000万平方米/年的合成革原材料生产企业;禁止新建、扩(迁)建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现有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禁止除环保改造外的其它改建。严格行业排污总量控制,合成革行业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在2013年水平。新建或改扩建合成革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其中污染物产生指标要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1.培育龙头企业。通过三维对接、项目合作、技术创新联盟、兼并重组、强强联合等方式,引进、培育合成革产业发展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的集聚带动效应。到2017年,培育产值超10亿元企业1-2家、5亿企业5-10家以上,争创中国驰名商标1个,福建省名牌产品3-5个,福建省著名商标1-3个。
2. 深化企业技改。鼓励引进超纤PU革、水性PU革、高物性PU革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新型超细纤维革基布、环保型助剂、水性色浆、水性聚氨酯、无溶剂聚氨酯等环保型原料,对现有产品进行升级换代,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同时充分利用不同的后处理工艺,增加产品品种,实现产品的系列化、差别化。推广应用水性树脂生产工艺,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2016年1月1日起不得使用含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超细纤维合成革甲苯抽出工段除外),采用甲苯抽出法工艺的超细纤维合成革企业,每千米产品甲苯的损失量不得超过100千克,同时应采用减压蒸馏技术回收甲苯。优化设计溶剂配方,实现溶剂单一化。湿法生产要淘汰小型料桶装运树脂(特种树脂除外),使用1吨以上大型金属密闭容器,溶剂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进行配料;回收二甲基甲酰胺(DMF)应配备三塔及以上精馏装置,并安装塔顶蒸馏水温度和回用计量装置。
3.延伸产业链条。加快建设合成革产业深加工基地,鼓励现有企业“退二进三”、“腾笼换鸟”,采取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模式,引进、发展家具制造、鞋业、箱包服装、体育用品、汽车内饰、工艺包装等产业链高端环节和缺失环节的项目,逐步形成产业集聚、配套齐全、衔接紧密的发展格局。
(三)治污减排、清洁生产
1.限期推进治污减排。按照《福建省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要求,限期治理园区和企业污染。2014年11月15日前,各合成革集中区要制定园区污染整治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方案,各合成革企业要制定治污减排方案、清洁生产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计划、时间节点、工艺标准,并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查批复。12月底前实现治污减排“2+2+1”目标。即: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2项指标达到循环用水标准或达标排放,生产车间和锅炉废气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及时、规范处置,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底,普通合成革(PU)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必须达到《清洁生产标准-合成革工业》(HJ 449-2008)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国内先进水平),其中废水、化学需氧量产生量、废水中DMF等指标应达到一级标准(国际先进水平);人造革(PVC)及超细纤维合成革清洁生产各指标应达到二级标准。
2.完善废水治理设施。各合成革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废水预处理措施,产生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要具备二级生化、三级深度处理的系统处理工艺,水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或达到循环用水标准;废水排放设施出口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集中区应建设DMF废水集中精馏装置,未实行DMF集中精馏前,区内各企业污水应预处理至不超过GB21902-2008中排放限值的2倍;实行DMF集中精馏后,精馏设施废水的各类污染物以及区内企业其它废水的DMF、甲苯等特征污染物应预处理至不超过GB21902-2008中排放限值的2倍,区内企业其它废水的氨氮、总氮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其余污染物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料桶清洁区应设防雨及地面废水收集设施,清洗水应循环使用,废水送DMF精馏塔处理。采用甲苯抽出法工艺的超细纤维合成革企业,应回收追出槽废水热能,将废水净化后全部回用。采用碱减量法生产超细纤维合成革时,需回收碱减量废水中的有机物质后再行处理。
3.严格治理大气污染。加快推进集中区清洁能源替代,以生产企业为主,对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供电等方案全面测算比选,选择最科学合理及最佳经济效益方案进行改造,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前,燃煤锅炉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指标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限值。生产车间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干、湿法生产线及后处理工段等设施严格执行《福建省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要求。集中区周边易受废气影响的环境敏感区至少设置1个DMF和1个甲苯大气环境质量监控点位,由集控区负责组织监测,且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4.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现有的集中区各企业应于2015年6月前完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鼓励采用炭化技术处理DMF精馏塔塔底残渣。溶剂储罐区、配料间、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危险废物贮存区、料桶清洗区的防渗要求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输送液体化工原料和废水的管道应管廊化和可视化,配备相应的泄漏液收集设施,并便于维护和检修。加快推进福鼎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建设,2015年6月底建成投用,并作为宁德市固(危)废集中处置点。
5.加强环境风险防控。集中区应建立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体系。溶剂储罐、DMF废水储罐和精馏塔按规范设置围堰,围堰外应设置阀门切换井,切换阀门操作宜设在地面,并设电动、手动双用闸阀。集中区和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