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2016〕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1月23日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7〕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宁德市
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9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15〕29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5〕37号)精神,引导和支持我市
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打造宁德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宁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机构运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创业场所和综合服务的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星创天地等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级
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市级
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构。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
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四条 申报市级
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众创空间成立且实际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
(二)具有基本的服务配套设施。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6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能为入驻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三)具有专职的管理团队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运营管理机构配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的管理运营人员,
众创空间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四)具有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入驻
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的数量不少于5个,入驻的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要有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创业项目应符合《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已正式开展创业活动。
(五)具有创业服务功能。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知识产权、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众创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