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莆政办〔2015〕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着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农户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 (
闽政办〔2015〕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以土地流转为依托,以扶持服务为保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推动现代农业不断发展。
二、培育目标
以我市农业主导产业为基础,以发展主导产业型、新兴产业型、生态循环型、休闲观光型、园区集聚型等家庭农场为模式,按照“注册登记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示范带动一批、引导发展一批”的工作要求,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发展家庭农场500家,培育50家市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各县(区、管委会)每年也要培育5家以上县(区)级示范场;家庭农场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所在县(区、管委会)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三、工作重点
(一)鼓励工商登记。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有志于农业的规模大户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工商注册登记,创办家庭农场。对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工商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注册程序、依法免收相关费用。
(二)分类指导创办。各县(区、管委会)要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对农业规模经营的各类主体进行分类指导,按照规范提升一批、示范带动一批、引导发展一批“三个一批”的方法,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对经营水平较好、达到家庭农场基本条件的种养大户,鼓励其创办家庭农场;对经营规模较大、土地流转规范、设施配套齐全,制度完善、生产标准化、商品化、生态化的家庭农场进行规范提升;选择一批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家庭农场,在涉农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促进其发展壮大,示范带动一批家庭农场。
(三)提升经营水平。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定期开展培训、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全方位提升家庭农场人员素质,不断开拓眼界,增强生产经营能力,着力发展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场经营者。鼓励引导大学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培养更多的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家庭农场经营人员。
(四)强化技术服务。区域性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单位,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指导家庭农场制定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测土配方、生态养殖等技术,实施动植物病虫害及疫病专业化统防统治。指导家庭农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快“三品一标”质量认证,做到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五)开展示范创建。在家庭农场自主发展的基础上,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适时开展市、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工作。要按照有资质、有规模、有技能、有设施、有标准、有品牌、有效益、有信誉“八个有”的标准,培育和扶持一批有一定经营规模、人员素质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示范场,发挥典型带动、示范引领的作用,促进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
(六)维护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纠正向家庭农场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侵害家庭农场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家庭农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资产评估等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针对家庭农场的各类公益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扶持政策
(一)落实用地用电政策。依法创新农用地审批制度,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对家庭农场的设施农用地,实行“乡镇全程代办”的办法,及时予以办理。家庭农场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依照有关规定按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并经公告后,三方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