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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明政文〔2011〕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11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明政文〔2017〕1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三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扶持和加快三明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 闽政〔2011〕75 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总部企业子公司,是根据本办法认定,并经规定程序确认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子公司。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及总部企业子公司可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 成立三明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抓好总部经济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等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设立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从2012年度开始,在市级财政中设立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兑现新引进三明总部企业、市内现有企业发展为总部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等扶持政策补助;开展总部企业(总部企业子公司)的认定及年度评估等相关工作需要。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市区及市、县联办总部企业(总部企业子公司)的扶持政策兑现。

第六条 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新引进三明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1.认定标准。对在三明市新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及商贸流通等总部企业实际注册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及商贸流通等总部企业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给予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金高于或等于4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2%开办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40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的,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开办补助。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市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

(2)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40%,一次性给予12~18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30%~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3)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4)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5)人才激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和技术领军人才,给予以下激励政策:

①具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市管拔尖人才,博士学位的人员、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在聘期间可分别享受当地政府每人每月200~600元津贴补助。

②入选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和海西创业英才,分别给予20~100万元人民币配套补助。

③根据不同级别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申购经济租赁房或限价住房的,当地政府给予优先安排。

④对业绩特别突出的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和技术领军人才,可破格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成绩优异、有重大贡献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开辟绿色评价通道,组建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⑤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和技术领军人才子女入学,由用人单位报所在地教育、人事部门,协调安排到同城公办学校就近入学。其配偶原有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用人单位帮助安排进性质相同的本地单位工作;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落实。

⑥优先支持引进总部企业申报设立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关键技术平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建立国家级、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优先支持申请国家、省科技攻关和重点课题项目。入选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承担我市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能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当地政府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新引进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和科研项目带头人的认定工作,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劳动部门联合开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积极扶持我市现有总部企业发展

1.认定条件。要鼓励我市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将总部建在我市,支持其在我市做强做大,认定条件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条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2.扶持政策

(1)用地扶持。在每年总部经济区新供用地计划中,优先满足经认定的三明现有总部企业的办公用地需求,优先选点建设总部大楼。

(2)经营贡献奖励。对于三明现有总部企业,以及总部外迁后重新回归三明的企业,从认定后的第二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对地方税收贡献额较上年递增20%的,按其增量部分,前3年给予60%奖励,后2年给予4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期限五年。

(3)规费减免或返还。对于三明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三明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3年内给予减半征收或返还。

(4)人才激励。对三明现有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和技术领军人才,给予以下激励政策:

①具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市管拔尖人才,博士学位的人员、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在聘期间可分别享受当地政府每人每月200~600元津贴补助。

②入选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和海西创业英才,分别给予20万元人民币配套补助。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海西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或核心人员申报“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优秀人才人选。市财政每年资助3名海西产业高地领军人才或核心成员以自主选题、自选导师、自选机构的形式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进修培训;每年资助1名领军人才或核心成员到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技术攻关或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会议,多途径、多形式培养创新型领军人才。积极支持创业英才到海外(含台港澳地区)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参加专题培训和专业研修,了解掌握世界经济、科技发展动态和现代管理理论。支持创业英才与台湾地区人才联合开展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推动与台湾地区科技园区、企业等紧密合作。组织创业英才开展两岸交流与合作。

③三明现有总部企业,与引进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首次签订3年以上工作(聘用)合同且有具体合作项目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三年内年度每新增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10%的配套奖励,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入选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给予个人20~100万元配套补助。

④支持本市现有总部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柔性引进人才为省级以上专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或虽不具备上述学历或职称,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在我市发挥重要的技术领衔作用。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科技奖的,给予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⑤鼓励本市现有总部企业培养和推荐选拔各类高层次人才。对推荐并当选“两院”院士的,给予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推荐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推荐并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高技能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称号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推荐并获得“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推荐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等高技能人才称号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或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的本市现有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明现有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和科研项目带头人的认定工作,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劳动部门联合开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积极引导外地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积极引导总部在三明市外的企业,实行“母子”公司制,鼓励其在我市设立子公司。对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对我市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可按该新增量的60%-8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该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规费减免或返还。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第四章 其他配套政策

第十条 规划建设总部经济区,加快三明总部经济的发展。

1.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园区规划统筹布局总部经济区,分门别类相对集中安排总部用地。有序引导总部企业向梅列区徐碧新城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