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6〕19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为加快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
国发〔2015〕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8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 (
琼府〔2015〕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以及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市县。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 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招商活动,吸引省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落户我省。省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落户我省,按照《
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引进行业龙头企业”的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第三条 培育壮大本省电子商务平台。支持我省现有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支持龙头企业依托我省优势产业建立行业垂直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支持龙头企业依托我省免税物流园区、临空物流园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网上年度交易额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我省电子商务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75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与本省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企业对企业)网上年度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年度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平台服务费补助。
第四条 促进海南产品上网销售。支持我省企业上网销售海南农副产品、特色工艺美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