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岚综管综〔2021〕90号)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 岚综管综〔2019〕84号
)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扶持高星级酒店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 岚综管综〔2019〕85号
)两个文件自2021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区属国企:
3.旅行社接待过夜游客奖励审核清单
附件1
旅游产业扶持相关政策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
措施 |
申报奖励相关材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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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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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完善旅游交通配套。改善公路通达条件,优化旅游旺季及通往重点客源地与目的地的公交路线配置,强化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对旅游景区景点的服务保障。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公共停车场等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完善休闲旅游服务配套。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交通设施项目,优先争取省级专项资金补助。 |
一事一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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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对以企业投资为主的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服务项目,区财政予以适当扶持补助。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旅游集散中心项目,按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游客服务中心项目,按大型、中型、小型3个等次,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旅游休闲驿站,按一级、二级2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级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证书。 |
“企业投资为主”是指企业自主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70%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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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扎实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对以企业投资为主的旅游厕所项目,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新建并达到行业标准的旅游厕所,按3A级、2A级、1A级3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改建并达到行业标准的旅游厕所,按3A级、2A级、1A级3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其他相关市政厕所或基础设施补助的,不再享受此补助。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级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证书。 |
“企业投资为主”是指企业自主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70%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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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支持标志性旅游产品项目。对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旅游项目,给予相应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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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项目用地范围内企业自持部分的建筑面积应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标准予以等额补助,专项用于项目基础配套建设。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5.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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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高星级酒店项目另订补贴)。贷款期利率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为标准),贴息在项目封顶后、项目投入运营后各兑现50%。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复印件; 6.利息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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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鼓励发展旅游饭店。 对新获评四星级的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从三星级提升至四星级的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按“金鼎级”、“银鼎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绿色旅游饭店的,按“金叶级”、“银叶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精品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可择优选择,但不叠加享受。 对于五星级及以上的旅游饭店,另定扶持及优惠政策措施。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级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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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扶持自驾车露营地项目。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自驾车露营地项目,按一级、二级2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再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级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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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鼓励创建A级景区。对新获评国家5A(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3A(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级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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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鼓励景区改造提升。对已获评的A级景区,按4A级、3A级每年分别给予改造提升经费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景区设施提升改造。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级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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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培育旅游特色村镇。对新获评省五星、四星、三星的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分别给予所在乡镇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省五星、四星、三星的乡村旅游特色村,分别给予所在乡镇一次性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级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证书; 3.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及乡村旅游特色村);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乡村旅游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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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宿产业发展。对新获评“金宿级”、“银宿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为个体工商户仅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民宿申请材料(备案表格)复印件; 4.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级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证书。 |
根据文化与旅游部于2019年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明确“将旅游民宿等级由金宿、银宿2个等级修改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3个等级”,为确保扶持政策顺利实施,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第十条中关于民宿的扶持认定标准予以更改,金宿级民宿等同于五星级民宿标准,银宿级民宿等同于四星级民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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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放旅游广告。对区内旅游文化体育企业在中央媒体、境外、岛外大陆重要客源地投放旅游形象宣传广告的,宣传口号突出“平潭蓝”、“平潭国际旅游岛”等字眼,画面体现“平潭蓝”logo及平潭风光的给予适当补助。在中央或境外媒体上投放的,按实际投放额的20%予以补助;在其它媒体上投放的,按实际投放额的15%予以补助。一次补助最高3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政府主导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不予此项奖励。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媒体投放的第三方监测报告(需含广告投放画面、视频、广告排期表); 3.媒体投放合同及相关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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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参与旅游推介。对于企业或个人报名参加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牵头参与的区外旅游展会、旅游推介会或其他市场开发活动,宣传“平潭蓝”国际旅游岛品牌形象,按其实际往返交通住宿费用(需符合差旅费标准)给予50%的补助。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税务部门认可的交通住宿票据(其中机票按经济舱、高铁按二等座、火车按硬卧或硬座、大巴及小轿车出行按车站票价、住宿按公务出差标准以下执行,超出部分不在补助范围内); 3.现场宣传工作照片及参会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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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举办旅游活动。对区内旅游文化体育企业在区内举办旅游节庆、旅游推介、赛事活动,活动媒体的报道家数超过30家的给予适当补助。对举办活动投入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8万;对举办活动投入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8万;对举办活动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5万。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30家及以上媒体报道截图清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活动费用清单及相关合同发票(合同需体现所花费用与该活动相关)须提供活动的第三方效果评估报告; 5.活动方案及总结; 6.安保及应急预案。 |
不含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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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开发旅游特色商品。对开发具有平潭特色、体现平潭元素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给予适当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商品在同一层级(国家级、省级)不重复奖励。不同年份的同一活动获奖不再重复补助,同一企业同一活动获得多个奖项,只补助单个最高奖项。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奖证书及产品照片; 4.赛事公开文件或网上报名页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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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大做强区内旅行社。对新获评服务质量信用等级5A、4A、3A的区内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区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下发的荣誉表彰文件或批复; 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按照国家《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通过服务质量信用等级5A、4A、3A评定;通过国家文旅部评定,首次获得“百强”旅行社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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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新设立旅行社。新设的旅行社或迁入我区的旅行社,按其当年度主营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两个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享受该补助的旅行社需承诺5年内注册地和税收不迁出我区。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旅行社不迁移承诺书; 3.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完税证明; 4.第三方会计机构出具的主营收入报表。 |
主营收入需相应列入经济统计数据,主要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工作地点在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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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旅行社在区外开设分社。对总社在平潭的旅行社在区外开设分社(包括营业网点),每开设1家分社(包含营业网点)且经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质保金缴存情况证明(缴存银行盖章); 3.分社(包含营业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 4.店面实际照片两张; 5.分社或网点营运情况说明报告; 6.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主营收入报表。 |
(1)对总社在平潭的旅行社﹐每家每年申报分社及营业网点奖补总数不超过20家。在同一个县(市、区)区域内开设分社的奖补数量不超过3家,开设营业网点的奖补数量不超过2家。 (2)对在一个县(市、区)开设的分社及营业网点的奖补总数量控制10家以内(先申报优先,同时申报先注册优先)。 (3)同一经营场所,只能申请一家奖补(以先申报优先)。 (4)总社年主营业务收入(1月1日至12月31日)需在500万元以上(含),每开设1家分社(含营业网点)申请奖补的上年度,需为总社贡献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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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来岚旅游。组织区外游客来岚旅游,且游客在平潭本地住宿1晚(含)以上,并游览一个及以上收费景点的区内旅行社,当年度组织游客总量在2000人及以上的,按淡旺季给予分档奖补。(1)5月1日~10月31日(非周五、周六和节假日)按省内游客20元/人次、省外游客40元/人次、境外游客100元/人次,给予地接社宣传促销经费补助。(2)11月1日~4月30日按省内游客40元/人次、省外游客80元/人次、境外游客200/人次,给予地接社宣传促销经费补助。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一式四份; 2.《旅行社年度接待过夜游客奖励审核清单》; 3.景区团队人数统计表; 4.团队台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旅行社存档备查),包括:游客名单,委托接待确认函(自组自接团组需提供全国统一旅游电子合同编号清单表备查)、有效电子派团单(行程单)、与电子派团单对应的景区结算汇总单、景区票据和酒店住宿清单及结算发票,境外游客身份有效证明如护照(通行证)复印件等。 |
(1)《旅行社年度接待过夜游客奖励审核清单》有省内、省外、境外三种表格,按月填报,每季度提交审核。年度汇总按淡旺季分类。旅行社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季度游客组织接待初步情况,未上报的不计入该社当年游客接待总量,接待游客情况一般要与全国旅游监管平台上数据一致。 (2)电子派团单(行程单)或委托确认函需备注接待费用情况,盖地接社印章;景区现场工作人员须现场核对团队人数,在电子派团单上盖景区专用章并签上姓名、时间,否则不计入奖补人数。 (3)景区结算汇总单(由景区提供并盖章)和景区发票:结算单上需列明人数、游览时间,并留存景区门票存根备查,游览日期须与电子行程单中团队日期基本相一致,台湾游客可不提供。 (4)住宿清单及发票:酒店发票需注明入住时间、入住房间数,开具酒店月结发票的需另提供《入住酒店团队明细表》,入住日期须与电子行程单团队日期相一致,实际客房间数小于团队确认件中数量的,以实际住宿间数核算。 (5)“收费景点”的界定由区旅发委根据实际情况做适时调整,并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 (6)不合理低价团以及政府举办会议、活动的接待对象并由政府承担食宿费用的团组不得申请补助;入驻多次被投诉、服务品质低、环境差的酒店、餐饮不得申请补助。为保障旅游服务质量,避免市场低价无序竞争,培育精品旅游线路,提升奖补精准度,每年度将适时调整申报要求。 (7)申报所列的游客要以旅行社自组或地接团形式入岚, 散客、自主出行或落地接待的游客和资料不全的游客不计算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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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鼓励培育旅游人才。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内中专及高等院校设置导游、旅游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等文化旅游服务性专业,每招生一班(30人及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教育部门批复专业设置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3.招生学校学生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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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扶持设立两岸研学基地。对在平潭独立或联合设立两岸研学基地给予奖补,按省级、国家级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 教育部门批复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3.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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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考取导游资格。对在平潭报名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获得初级导游、中级导游、高级导游资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3000元、5000元的奖励;各级别外语导游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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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旅游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申报,并填报“申领导游奖补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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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导游在岚执业。对区内旅行社引进的中、高级导游,每年带团满60天的(其中在区内带团满30天),按中级、高级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10000元的补贴。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导游证复印件、与旅行社签约合同复印件、由旅行社出具申报人一年内带团60天的相关证明(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打印的行程单、执业记录等复印件加盖旅行社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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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导游获取荣誉。对与区内旅行社签约达3年以上,且在全国导游大赛中取得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的区内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与区内旅行社签约达3年以上,且在全省导游大赛中取得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的区内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对与区内旅行社签约达3年以上,且获评金牌导游、金牌讲解员的区内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的奖励。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导游比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3.旅行社签约合同及复印件以及三年内导游注册地不得转出平潭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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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台湾导游在平潭执业。持有台湾地区有效导游证的台湾导游,经我区采信认证并纳入统一监管后,可在我区执业。持有台湾地区有效导游证的台湾导游,取得自贸区专用导游证后予以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执业范围可拓展至福建自贸片区。在平潭执业的台湾导游当年度带团满30天、满45天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的奖励。 |
考证奖励: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福建自贸区专用导游证复印件。 带团奖励:除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福建自贸区专用导游证或采信证书复印件; 3.旅行社出具的带团及天数证明; 4.每次带团旅行社派团单加盖公章; 5.单团单次执业过程照片2张(不同地方)。 |
自贸区换证奖励针对2019年及以后新考;带团奖励台湾导游带团前需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备(待台湾导游纳入全国监管服务平台后须提供派单团),带团奖励或考证奖励奖补可授权签约旅行社、导游分会代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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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组织台湾游客经平潭口岸入境旅游。注册在区内的旅行社,组织台湾游客经平潭口岸入境旅游,在平潭住宿2晚(含)以上,且年游客人数达到500人(含)至1000人、1000人(含)以上的,按年度分别给予旅行社250元/人次、300元/人次的奖励。本条款奖励与上述第18条有关组织台湾游客的补助及区内对台湾居民实习实训等相关奖补,可择优奖补。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旅行社年度接待过夜游客奖励审核清单》; 3.团队台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旅行社存档备查),包括:台湾游客名单附台胞证号、入境平潭口岸证明复印件(或团队入境的船票相关证明)、委托接待确认函(与境外组团单位合同)、有效电子派团单(行程单)、对应的酒店住宿入住清单及结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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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派团单(行程单):打印清晰,盖地接社印章。 (2)住宿清单及发票:酒店发票需注明入住时间、入住房间数,开具酒店月结发票的需另提供《入住酒店团队明细表》,入住日期须与电子行程单团队日期相一致,实际客房间数小于团队确认件中数量的,以实际住宿间数核算。 (3)旅行社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季度游客组织接待初步情况,未上报的不计入该社当年游客接待总量,接待游客情况原则上应与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上数据一致。 (4)低价团以及政府举办会议、活动的接待对象并由政府承担食宿费用的团组不得申请补助。 (5)入驻多次被投诉、服务品质低、环境差的酒店不得申请补助。为保障旅游服务质量,避免市场低价无序竞争,培育精品旅游线路提升奖补精准度,每年度将适时调整申报要求。 (6)散客、落地接待的游客和资料不全的游客不计算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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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组织区外游客经平潭赴台旅游。注册在区内的旅行社,组织接待区外游客以组团形式经平潭口岸赴台旅游,并在平潭住宿1晚(含)以上的,区里给予组团社或承担赴台团组地接业务的旅行社120元/人次的奖励。本条款奖励与上述第18条有关组织游客的补助及区内对台湾居民实习实训等相关奖补,可择优奖补。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旅行社年度接待过夜游客奖励审核清单》一式两份; 3.赴台社赴台团队名单表复印件或入台团体花名册一式两份; 4.团队台账(加盖公章,原件旅行社存档备查),包括:游客名单、委托接待确认函(组团社提供全国统一旅游电子合同编号清单表)、有效电子派团单(行程单)、船票相关证明、酒店住宿清单及结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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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赴台团队名单表:文件清晰,需口岸边检、省文旅厅印章,复印件加盖旅行社公章;未记录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的游客,提供大陆地区人民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或入台证(盖台湾地区相关部门签章)。 (2)住宿发票:酒店发票需注明入住时间、入住房间数,开具酒店月结发票的需另提供《入住酒店团队明细表》,入住日期须与电子行程单团队日期相一致,实际客房间数小于团队确认件中数量的,以实际住宿间数核算。 (3)区内具有赴台资质的旅行社,以及主动组织承接全国各地经平潭口岸赴台游团组在平潭旅游的区内旅行社均可申请奖补,旅行社每季度30号前上报上季度游客组织初步接待情况,否则不予奖补。同一团组只能申报一种奖励,重复申报无效。 (4)散客、落地接待的游客和资料不全的游客不计算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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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台湾团队经营民宿旅游项目。对台资企业或台湾居民在平潭自主投资经营民宿项目,按单个民宿建筑面积100㎡(含)~400㎡和400㎡(不含)~800㎡(含)两个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台资企业或台湾居民在平潭承包经营区属国企所开发的民宿,按单个民宿建筑面积100㎡(含)~400㎡和400㎡(不含)~800㎡(含)两个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为个体工商户仅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民宿申请材料(备案表格)复印件;4.与区属国有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并加盖区属国有企业公章(对台资企业或台湾居民在平潭承包经营区属国企所开发的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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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景区门票对台湾居民免费。台胞凭卡是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可免收对政府所有或区属国有企业运营的景区主入口门票费用。 |
非申报奖励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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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台航线因故停航补贴。对区内旅行社组织团队游,已订购“海峡号”“丽娜轮”船票,因停航采取其他交通方式赴台湾或到平潭的,给予区内旅行社单航程每人次300元的补贴。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福建海峡高速客滚航运有限公司当期停航公告或通知,赴台团队的提供名单表、行程表,入境接待的提供行程电子派团单(行程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酒店发票复印件及入住凭证(加盖企业公章),购买船票结算清单(加盖福建海峡高速客滚航运有限公司相关客运章)、换用其他交通方式工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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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扶持高星级酒店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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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贴息补助。新建高星级酒店向银行贷款部分给予30%的财政贴息补助,贴息的贷款资金不大于3亿元,贷款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贷款期利率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为标准),贴息在酒店封顶后、酒店投入运营后各兑现50%。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复印件; 6.利息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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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贡献奖励。在我区投资建设且建成对外营业的高星级酒店,其营业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
除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税收缴纳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 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级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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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品牌奖励。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5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且正式冠名的酒店,按顶级奢华、奢华、豪华、高端、精选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入顶级奢华档品牌的酒店,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对引入奢华档品牌的酒店,一次性奖励1200万元;对引入豪华档品牌的酒店,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引入高端档品牌的酒店,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对引入精选档品牌的酒店,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满五年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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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评星奖励。在我区投资建设且建成对外营业,并经国家星评委评定通过获得五星级酒店资格的,前三家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第一家奖励3000万元,第二家奖励1500万元,第三家奖励1200万元。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级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证书;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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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升改造奖补。对本《措施》实施前已建或已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而待建的酒店(不含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应建五星级酒店)。 |
通过提升改造,并经国家星评委评定通过获得五星级酒店资格的,给予一次性运营奖励1000万元。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级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证书;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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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并签订5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且正式冠名的,按本《措施》第二点“优惠措施”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扶持。 |
材料1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级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证书; 2.与国际品牌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文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商事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满五年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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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