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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8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1-26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4〕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