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办〔2015〕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7〕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促进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 (
闽建房〔2015〕4号)认真抓好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宁德市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支持居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促进我市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
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调整。对
房地产企业在不变更土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及相关规范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户型调整或城市综合体商业业态调整所涉及局部规划调整,规划部门予以支持办理。
二、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不再查询个人房产登记信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除别墅外,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至20%;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个贷使用率低于85%时,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