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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宁政办〔2016〕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7〕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6〕11号)文件精神,有效化解我市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与闽政〔2016〕11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本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贷款本息。

  二、本市辖区内农民进城购买商品房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不变。有条件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可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给予一定购房补贴。

  三、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鼓励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在制定购房补贴政策时,可对购买商业店面、办公用房类非住宅商品房给予一定奖励。

  五、鼓励开发建设精装修商品住房,因精装修部分增加造价所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由当地财政予以全额奖励返还给开发企业和购房人。

  六、建立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