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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10〕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现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税二[88]537号)作如下修订。
一、删除第二条第三款。
二、删除第五条、第六条。
此外,对文件内容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税二[88]537号,2010年3月19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1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所辖的与市区不相连的远郊区和建制镇适用城市税额有困难的,可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申请,报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分别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