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10月15日 穗地税发[1999]4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第一点第(一)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避关于高速
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1999]30号)我局与市财局已经以财农[1999]804号文联合转发,现就我局主管税种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个人销售房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5%的营业税,并按应交营业税额附征城市维护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个人销售自用房产按如下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个人销售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其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销售自用年限不足五年且有增值额的房产,按售房收入全额依1.3%的征收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