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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委托代销、包销房地产和境外单位或个人来穗发生应税行为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委托代销、包销房地产和境外单位或个人来穗发生应税行为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4月30日 穗地税发〔1997〕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加强对代销、包销房地产业务和境外单位和个人来穗经营的的征管,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签订委托代销、包销房地产合同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纳税人之间签订委托代销、包销房地产合同,在依法贴足印花税票后,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在当月营业税申报期限内随同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向各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附送代销、包销房地产合同。纳税人向境外出售商品房,还应附送市外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详见市政府103号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前款业务实行重点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二、明确责任,督促纳税人依时纳税。

在委托代销、包销房地产业务中,如由受托方(中介机构)收取代售房、地产价款的,受托方在当月收到代销、包销房地产款项后,应于月终后10日内向委托方(开发商)全额划款或全额报帐,委托方凭以申报纳税。受托方利用瞒报、迟报等手段为纳税人(委托方)提供各种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处罚,即:税务机关除没收受托方非法所得外,并可处以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委托方(开发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