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边墙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发〔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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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边墙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
牡丹江边墙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边墙遗迹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墙,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牡丹江边墙主体和与牡丹江边墙主体有关的关堡、烽火台等附属建筑及其他相关文物,包括牡丹江市牡丹江段、宁安市江东段和镜泊湖段。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边墙的保护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边墙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边墙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边墙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边墙的保护工作。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边墙的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公安、旅游、建设、农业、林业、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域内边墙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边墙的义务。
市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边墙保护工作。
第七条边墙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边墙保护经费的投入,将边墙保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长城保护经费,加强对边墙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切实做好域内边墙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墙总体保护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边墙总体保护规划,制定本辖区内边墙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影响边墙安全和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搬迁方案,分期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划定边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黑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边墙沿线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边墙建设控制地带的退耕还林工作(已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土地不在退耕还林范围之内)。
历史形成在边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居住的人员对边墙负有保护义务,应当遵守边墙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边墙保护实际,有计划地设置保护标志说明碑和界标。牡丹江段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建立记录档案;江东段和镜泊湖段由宁安市文物主管部门建立记录档案,并将记录档案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边墙沿线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边墙沿线村民委员会,应当逐级签订边墙保护责任书,共同做好本辖区内的边墙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边墙保护工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负责边墙日常巡视检查和维护、修缮、抢险等工作,确保边墙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不受损害。
第十四条对边墙进行修缮或者修复时,不得改变原有风貌。应当由当地县(市)、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