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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津财预[2004]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第四条废止(被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 津地税地[2010]7号)废止

各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国库塘沽中心支库、国库各支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发展,保证各区县既得利益,我们拟定了《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
2、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分区县营业(销售)收入明细表
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2004年7月20日印发
附件1:


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发展,保证各区县既得利益,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1号 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