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时经营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全文废止】
1995年1月16日 税二(1995)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时经营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临时经营,均适用本试行办法:
1.凡未领营业执照或未领其他法定机构核发的营业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下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其他行业的生产和经营的。
2.外地业户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我市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
第三条 对临时经营的收入,应按从事的该行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收流转税,并同时按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的4%带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对应收取而未收取发票或收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按《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按《
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