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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你局委托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代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你局委托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代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8月31日    穗地税发〔1995〕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9月1日起委托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代征土地增值税,代征范围如下:

一、广州市属八区内的个人(包括个体户)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外国驻华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公民等在依法转让房地产产权时和在办理《房地产证》或预售的商品房经登记、鉴证后发生再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二、广州市属八区内由税务机关经管的企业在办理产权转移时,不能提供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或预售商品房经登记、鉴证后发生再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