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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5〕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5-18

为保证分税制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理顺分配关系,便于征收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