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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92]浙税三124号 1992-01-0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7]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局[91]国税发05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精神,从1992年1月1日起,对国营、集体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船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辆,仍按财政部税务总局〔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