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6〕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有效解决契税直征后带来的征管问题,结合实际,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到市局农业税收管理处。)
一、关于契税申报时间和缴纳税款时间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申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契税缴纳时间为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之前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
二、关于契税加收滞纳金问题。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2005年1月1日之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纳税人,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不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对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政府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
四、关于建设工程转让征免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