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业生产等部分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年9月30日 穗地税发〔2005〕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全省税收管理信息化大集中的需要,逐步简化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前称为带征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广州市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2006年度)》(见附件),现随文下发给你们,并就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4]209号,以下简称209号文)所附《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规定的“工业生产”、“商业”、“加工、修理、修配”三大行业类别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在2006年度内统一改按《广州市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2006年度)》执行,从2007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则统一按209号文所附《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执行。其他行业类别(包括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仍按209号文所附《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同时将当地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备案。
附件:《广州市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2006年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广州市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2006年度)
行业类别 |
级次 |
级 距 |
核定征收率% |
备注 |
工业生产 |
1 |
每月销售额20000元以下 |
1.3 |
|
2 |
每月销售额20000-40000元 |
1.5 |
|
|
3 |
每月销售额40000元以上 |
2 |
|
|
商业 |
1 |
每月销售额30000元以下 |
1.3 |
|
2 |
每月销售额30000元-60000元 |
1.6 |
|
|
3 |
每月销售额60000元以上 |
1.9 |
|
|
加工、修理、修配 |
1 |
每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 |
1.5 |
|
2 |
每月销售额5000元-15000元 |
1.8 |
|
|
3 |
每月销售额15000元以上 |
2.2 |
|
说明:1.上表仅适用于2006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