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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2011)【全文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
(2021年6月30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7月10日省政府令第287号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业经2021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2011)【全文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002]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2011年11月18日规定,1、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删除第十九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增加一款:“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2002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58号
2002年8月13日
(1998年12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33号令公布,2002年8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重新公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由补偿差额部分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
第三条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契税征收机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除外),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售、赠与和交换。
本办法所称转移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房屋买卖;
(二)房屋赠与;
(三)房屋交换。
第五条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和抵债的,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第六条 契税适用税率为4%。
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根据《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师生员工食堂、学生宿舍、操场,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省财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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