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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11月2日 黔地税发〔1998〕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主送: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省局制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施行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施行办法
附:
贵州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施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当依照《暂行办法》以及本施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各种营业性歌厅、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