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8〕122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证明的开具办法进行了调整,执行时间要求紧,各单位应及时向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并在办税服务厅窗口为纳税人提供纸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二、税务证明的开具方式变更为国地税联合出具证明后,各单位要加强与同级国税部门的协调沟通。
三、在未通过信息系统出具税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