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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整治垦复市区采石场若干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整治垦复市区采石场若干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1996-04-25                                             穗地税发〔1996〕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整治垦复市区采石场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6]1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对采石场在整治期间,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负加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向经管税务局提出申请,经管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附件:穗府[1996]1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广州市整治垦复市区采石场若干规定

1996年2月14日 穗府[1996]17号

为整治本市市区采石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州市矿产资源法开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的天河区、黄埔区和白云区的同和镇、太和镇、龙归镇、新市镇所管辖的地域,以及黄陂地区,为本市市区控制采石场开采的区域。凡在控制区域开办采石场,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矿办)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