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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11月29日            穗地税发〔2001〕2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州市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广州市重点纳税人到(离)职申报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广州市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00号,以下简称200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个人纳入我市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管理范围:

(一)在我市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二)以境外公司名义派驻我市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三)以独立个人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务的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四)教练员和运动员、演员、时装模特、电视节目主持人;

(五)雇员律师、注册会计(税务)师、股票操盘手、从事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六)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社会办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和副教授以上的专家、高等院校副教授以上的专家;

(七)外派人员;

(八)我市高收入行业中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九)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十)建筑工程承包人;

(十一)上年度经营(销售)收入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股东);

(十二)上年度经营(销售)收入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个体工商业户主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资律师;

(十三)经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重点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八)项所称的“我市高收入行业”是指:

(一)电信(移动通信)、烟草、金融、保险、证券、电力(供电)、石油、石化、航空、铁路、房地产、建筑安装、广告、演出、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机构;

(三)足理俱乐部、高尔夫球俱乐部;

(四)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

(六)设计院、科研所、高等院校、区级以上医疗机构;

(七)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宾馆);

(八)上年度经营收入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娱乐业企业;

(九)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传媒机构;

(十)上市公司;

(十一)经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注册资料管理

第四条  重点纳税人或其所在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申报办理税源注册手续:

(一)对本办法生效时已在职或已达到条件的重点纳税人,其所在单位(包括境内派出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的业户,下同)应在本办法生效之日的次月申报纳税或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重点纳税人税源注册,如实反映重点纳税人在本单位任职、履约、从事劳务或境外任职等情况,并将办理注册情况通知其本人。

(二)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至(十)项所列新到职的重点纳税人,其所在单位应在重点纳税人新到职之日的次月申报纳税或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重点纳税人税源注册。

(三)对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一)、(十二)项所列重点纳税人,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入规模达到规定条件的次年1月申报纳税或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重点纳税人税源注册。

(四)重点纳税人所在单位申报办理税源注册,应当填写《广州市重点纳税人到(离)职申报表》,并提供该重点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护照、回乡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核对后退回原件。

(五)重点纳税人发生离职、解雇、调回境内工作以及其他离职情形(以下统称离职),其所在单位应在重点纳税人离职之日的次月申报纳税或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重点纳税人税源注册,填报《广州市重点纳税人到(离)职申报表》。

(六)对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三)项所列重点纳税人税源注册的管理,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已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我市地方税务登记集中管理职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56号)规定办理临时税源注册的重点纳税人,其所在单位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办理税源注册。

第三章  申报纳税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七)至(十一)项所列举的重点纳税人及支付其工资的单位试行双向纳税申报。

前款所述重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自行申报的重点纳税人),不论其在申报期内是否取得收入,均应自行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向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  自行申报的重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其已缴的个人所得税(包括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可凭完税凭证准予抵扣。

第八条  自行申报的重点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为:

(一)本办法第二条第(七)项所列重点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中国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本项重点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办法第二条第(八)至(十一)项所列重点纳税人,应在每季季后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自行申报的重点纳税人,应当向收入来源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重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