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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效期2年】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齐财规〔2025〕2号



市直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采购活动,有效遏制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公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黑财采〔2024〕4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措施》,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采购活动,有效遏制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公平有序开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建立需求审查工作机制。重点解决采购人指定品牌或供应商等问题。采购单位建立采购单位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包含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集体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二)强化预算前置管理程序。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控,避免应履行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规避公开招标等问题发生。严格按照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年度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最大限度保障政府采购预算的准确性,强化“无预算不采购”刚性约束力,对未纳入年度预算项目自动拦截。

(三)加强内控制度刚性约束。避免采购文件设置、采购结果确认及合同签订等环节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组织全市采购单位完善内控制度,确定主要领导为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建立政府采购事项需集体决策机制,加强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属采购单位的监督指导。

(四)强化履约验收责任。避免履约验收流于形式引发的采购标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产品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加强供应商履约质量管理,履约效果需符合采购文件要求,重点加强信息技术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等领域履约验收,明确留存使用部门、财务人员共同现场核验、拍摄验收影像的规定,明确验收清单须由供应商、使用部门负责人、监督员三方本人签字并按指印,谁签字谁负责。

二、打击供应商违法行为

(五)加强违法行为甄别。通过智能识别方式,甄别采购过程中的围标串标等行为,减少供应商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依托政府采购平台,查找多个供应商投标文件MAC地址相同、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同一IP地址批量下载招标文件等证据,确定供应商违法行为。

(六)打击供应商恶意投诉。加强打击力度,减少恶意投诉等问题发生。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供应商实名投诉制,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加强信用结果应用。避免出现虚假响应、履约质量差等问题的发生。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和监督检查考核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确定等级标准,全面落实信用等级奖惩机制。

(八)严惩供应商违法行为。供应商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及“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等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九)开展代理机构培训考核。避免专业能力不足引发的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未落实中小企业政策等问题。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操作实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按标准操作流程规范代理采购活动,提升代理机构执业能力和水平。

(十)强化代理机构动态监督。避免代理程序不规范、恶意串通等问题发生。开展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重点核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评标现场管理是否合规、恶意串通及质疑处理是否超期等情形。发挥采购网动态预警功能,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十一)严格音像资料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留痕可溯,避免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保存的音像资料应重点记录评审委员会组建、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报价比对、专家独立评分等关键环节,应使用专用设备连续摄录,确保画面清晰、声音清楚、时间连续,不得选择性录制或后期剪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财政部门对未按规定保存或关键环节缺失记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加强代理机构信用管理。避免代理机构违规成本低等问题发生。对采购代理机构按信用程度进行分级,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信用中国(黑龙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理机构履职等级低的,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十三)严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 对涉及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同时,追究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形成“零容忍”高压态势。

四、规范评审专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