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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1998-02-23                                             穗地税发〔1998〕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7]6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失效。

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发〔1997〕2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对几个具体执行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产品自用比例问题
对于传销员传销日用消费品自用部分的计算比率,自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止暂定为企业规定建议销售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额)的30%。传销企业传销人员的平均实际自用比率与上述规定的自用比率有较大差别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总机构设在我市的企业,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供传销员自用比率统计调查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并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呈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2.总机构不设在我市的传销企业,凡能提供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文件的,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自用比率执行;未能提供批复文件的,按我局确定的统一自用比率执行。
二、营业税问题
国税发[1998]92号文中第一条所述“折让收入”和“奖励收入”,是指传销人员因其所发展下线网络的销售业绩而取得的“折让收入”和“奖励收入”,不包括因本人的销售业绩而取得的折让收入和奖励收入,传销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材料,划分因本人销售业绩和发展下线网络而取得的折让收入和奖励收入。划分不清的,对“折让收入”和“奖励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传销员取得的产品销售价差收入、折让收入、奖励收入均采用带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
1.传销员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传销员每月销售产品取得的价差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传销员每月取得的折让收入奖励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传销员每月销售产品取得的价差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收入×带征率。
3.应纳税收入=(传销企业建议销售价或固定销售价-传销员从传销企业购买产品的价格)×(1—产品自用比率)×月销售数量。
如应纳税收入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1000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传销员每月取得的折让收入和奖励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收入×带征率。
5.应纳税收入=传销员实际取得的全部折让收入和奖励收入(即包括因本人销售业绩及发展下线网络而取得的折让收和奖励收入)。
根据原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 ( 税二[1994]158号)的规定,传销人员的带征率暂定为4%。
四、税款征收方式
传销员应纳税款,由传销企业每月代扣代缴,具体办法如下:
1.传销员的产品销售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其购货时扣缴。
2.传销员取得的折让收入和奖励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并由支付单位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或各县级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五、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传销企业在代扣代缴传销人员营业税及增值税时,应同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代征防洪工程维护费。
本通知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8月20日    粤地税发〔1997〕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文件的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7〕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总局文件中没有提到的介绍传销方式,即传销员不直接从传销企业购买产品,只介绍顾客购买传销企业的产品,传销企业从销售产品的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给传销员,我们意见,对传销员从传销企业取得的按销售产品价款提取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和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及其所雇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或者参照同行业国有企业的扣除标准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6月4日 国税发〔1997〕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