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06]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2016年10月12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稽查一、二分局: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4〕99号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减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税”减免的申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告知纳税人,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在用地申请批准后30日内,向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坐落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办理契税减免,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二、“两税”减免的受理、审核和批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见附件),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