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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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牡丹江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使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残疾评定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的,享受本规定所有的优惠政策;户籍不在本市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度残疾人应当享受最高金额低保金,未婚与父母同住的重度残疾人经济收入应当与父母分开计算。?
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实行集中或者分散供养。
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优先救济。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
企业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单位计划安排的残疾职工,由各级残联会同劳动部门负责推荐,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对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即征即退增值税,对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减征营业税。福利企业要按时缴纳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保证残疾职工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对只依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和已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时,要合理安置残疾职工再就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应当按高于健全职工30%的标准发放。?
残疾职工下岗后养老保险手续转到市社保局保险关系科的,劳动部门免收档案管理费。
第七条优先安排残疾人在政府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公益事业中的后勤保障、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就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优先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税务部门应当按政策规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在早市、夜市摆放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残疾人,免收相关费用。
第九条对具备贷款条件且需要创业资金的,相关部门应优先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鼓励其自主创业。
第十条盲人按摩门市用房产权属盲人本人,且由盲人本人经营的,可以按使用面积收取供热费;盲人租用的门市用房,需经供热主管部门核实后,按使用面积收取供热费。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有劳动能力残疾人脱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对扶贫开发重点村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扶持发展到户生产项目,落实扶贫贷款,并优先落实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加强对残疾人生产经营、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农村残疾人收入。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对特殊教育在经费上予以优先安排。?残疾学生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部门免收基本就读费用。
各类学校要普遍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第十三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残疾拒绝录取。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优秀残疾学生。?
第十四条凡参加全国统考被录取进入普通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习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凭学校录取通知书,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给予500至1000元不等的一次性资助,资助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残疾毕业生经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