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中关于开展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要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126部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以下20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将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删去《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5号修订)【已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废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删去《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4号)第十四条中“先行登记保存,并”。
(三)删去《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6号)【已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废止】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四)删去《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7号)【已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废止】第十五条中“在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后2日内通知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强制性艾滋病性病检查;”。
(五)删去《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1年省政府令第15号)【已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废止】第二十三条;将第三十一条中“,涉密人员不准出境”修改为“。涉密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出境”。
二、将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将《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0年省政府令第14号)【已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废止】第十五条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修改为“,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7号)【已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废止】第四十条中“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已被《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废止】(1998年省政府令第22号)第二十条中“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契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当缴纳税款2‰的滞纳金”修改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删去《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22号)第三十一条。
(五)删去《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6号)【已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废止】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中“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删去《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1号)【已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废止】第十六条中“,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缴排污费数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
(七)删去《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26号修订)【已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废止】第十四条。
(八)删去《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3号修订)【已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十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废止】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中“,除加收二至五倍超标准排污费外”。
(九)删去《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6年省政府令第4号修订)第二十九条中“;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予以取缔,并”。
(十)删去《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2006年省政府令第20号修订)【已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