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9月29日 穗地税发〔1995〕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第五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实施
细则颁布后,各征收单位在贯彻实施中提出若干具体政策问题,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支付非金融机构的其他单位集资,贷款利息,能否给予扣除,如何确定金融机构证明和商业银行利率问题。
凡社会集资以及非金融机构等渠道借贷利息出支,不允许据实扣除,依《
细则》规定,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