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牡政发〔201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牡丹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等8件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牡丹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牡政发〔2003〕4号)
  (一)将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牡丹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36号)”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将第三条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九条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清运冰雪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发〔2005〕19号)
  将第五条中“临街单位的责任区域以临街左右单位毗邻中心线为界,前方以机动车道中心线为界,路口交叉处以两侧车行道中心线为界”修改为“临街单位的责任区域以临街左右单位毗邻中心线为界,前方以人行道路砑石为界”。
  三、《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查封和拆除违法建筑物若干规定>的通知》(牡政办发〔2008〕9号)
  将第十四条中“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为“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08〕49号)
  将第四条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免费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0〕31号)
  将第四条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
  六、《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意见》(牡政发〔2011〕8号)
  将第三条中“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提高职工住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