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7〕209号印发,河北省政府令2013年第1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政府令2013年第11号)规定,第二个事项中“每年3、6、9、12月的1至10日”修改为“每年3、6、9、12月的1至15日”
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宣布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规定,现就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辅导问题。各市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